黨章
親民黨黨章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修正通過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本黨定名為親民黨(英譯People First Party)。
第二條 本黨黨旗定為橘底白字,中間鑲以白色親民黨字樣。本黨標章與黨旗同。
第三條 本黨以匯集台灣民意,促進兩岸和平發展,並篤行實現本黨綱領為宗旨,為全國性民主政黨。
第貳章 黨員
第四條 凡年滿十六歲,認同本黨綱領,志願服膺本黨黨章之規定,得登記為本黨黨員,黨員入黨辦法另定之。
第五條 黨員之權利如下:
一、依據本黨規章取得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二、對本黨活動有參與之權利。
三、在黨內會議有發言、提案及表決之權利。
四、有接受本黨提名與輔選之權利。
五、對本黨有提出興革建議之權利。
六、有享受本黨各種福利之權利。
第六條 黨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黨黨章,服從本黨之決議。
二、宣揚本黨綱領,爭取民眾認同。
三、參與組織活動及本黨指派之工作。
四、支持本黨推薦候選人。
五、推薦志同道合者加入本黨。
六、繳納黨費。
第七條 黨員得以書面方式聲明退黨。退出後,可依第四條規定再成為本黨黨員。
第參章 組織
第八條 本黨之執行方式及組織運作,採取民主方式。
第九條 本黨之組織分中央及區域二級制為原則。
各級組織之結構如下:
一、中央級設全國委員會及中央決策委員會。
二、區域級設服務處。
本黨得依族群、社團類別等設直屬服務單位,其組織層級相當於區域級服務處。
本黨於各級議會得設議會黨團。
前二項組織另定之。
第十條 本黨主事務所地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肆章 全國委員會
第十一條 黨員大會為本黨最高權力機關,全國委員會代為行使黨員大會職權,會議至少每兩年由主席召集並主持之,必要時得由主席或全體委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
時會議。會議須有全國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如主席未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行之。如無副主席時,由全國委員會議互推一人代行之。
前項全國委員會議召開得以實體或網路方式為之。
第十二條 全國委員會議除主席為當然委員外,另置委員四十席,任期四年,其組成如下:
一、由全體黨員票選產生之委員共二十二席。若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二、具以下資格之一者,得由主席指定為全國委員,共十八席:
(一)現任中央及縣市民意代表之黨員。
(二)現任中央與地方政務官之黨員。
(三)現任中央黨部一級主管以上之黨員。
(四)現任縣、市及鄉、鎮、市行政首長之黨員。
(五)現任區域級服務處及直屬服務單位處長之黨員。
(六)族群、全國社團及工、商、學、農、漁、勞、文化、藝術界及資訊科技等各界具代表性之黨員。
全國委員之罷免,由全體全國委員四分之一連署提案,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三條 全國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修訂本黨黨章。
二、修訂本黨綱領。
三、議決本黨合併或解散。
四、受理及議決提案。
五、聽取並檢討中央決策委員會之工作報告。
六、聽取並檢討各級議會黨團及縣市以上行政首長之工作報告。
前項除第一款至第三款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外,其餘事項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伍章 中央黨部
第十四條 本黨設中央決策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除主席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主席提名,經全國委員會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任期四年,
得連任之。
中央決策委員之罷免,由全國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連署提案,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五條 本黨置主席一人,並得置副主席一至三人,主席由全體黨員直接選舉產生,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報請全國委員會備查。主席為當然全國委員會委員及中央決策委員
會委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副主席任期與主席同。主席出缺時,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者,由副主席為代理主席;如無副主席時,由全國委員會議互推一人代
理之。所餘任期超過六個月者,應於一個月內舉辦全體黨員投票補選之。
前項代理主席或補選產生之主席,其任期均至原任期為止,但任期超過一年者,視為一屆。
第十六條 本黨主席之罷免,由全國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連署提案,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七條 中央決策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全國委員會之決議。
二、制訂及執行選舉策略。
三、研擬政策綱要。
四、制訂本黨內規。
五、編製預算及決算。
六、議決重要人事案。
七、輔導區域級服務處及直屬服務單位之黨務。
第十八條 中央決策委員會每月至少定期開會一次。會議事項之議決,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十九條 本黨得設顧問若干人,由主席聘任之。其職權如下:
一、針對本黨重大政策提供意見。
二、受邀列席中央決策委員會議。
第二十條 中央黨部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主席任免,送中央決策委員會備查,其任期與主席同。中央黨部所屬各一級工作單位置主管若干人,其任免方式亦
同。
第陸章 區域級服務處
第廿一條 區域服務處係本黨區域級服務機關,處長由中央黨部提名,送中央決策委員會備查。
前項區域級服務處內部組成方式,由服務處提報中央決策委員會同意後施行。
第廿二條 區域級服務處職權如下:
一、協助本黨服務地方,開展社會關係,爭取民眾認同。
二、策劃及輔助本黨候選人競選活動。
三、執行中央決策委員會之交辦事項。
第柒章 推薦參選
第廿三條 本黨各級公職人員候選人之推荐應以民主化、制度化原則為之。
第廿四條 本黨推荐之各級公職人員候選人產生之方式為初選提名、徵召及開放三種。其審查及產生辦法另定之。
第捌章 評議
第廿五條 本黨黨員或各級組織之黨務運作有違背黨章、決議或破壞本黨名譽之情事,各級組織得提案送交評議委員會為適當之處分。
各級組織之活動或黨員之言行,對本黨有貢獻者,應予獎勵。
前兩項之獎懲辦法由評議委員會另定之。
第廿六條 評議委員會置委員五或七人,由主席提名,經全國委員會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任期四年,得連任之。
評議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評議事項之議決,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廿七條 評議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議決黨員之處分及獎勵。
二、仲裁本黨黨員與各級組織間之重大爭議。
三、仲裁本黨中央及地方組織間之重大爭議。
四、解釋黨章。
黨員對於評議委員會之裁定,認為違反黨章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
前項申訴案經裁定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
第玖章 經費
第廿八條 本黨經費來源:
一、黨費:
(一)入黨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二)特別黨費:黨主席選舉登記費、全國委員選舉登記費、公職人員選舉提名登記費。
二、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
三、政黨補助金。
四、為宣揚本黨理念所為之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
五、收入所生之孳息。
第廿九條 本黨財務公開、透明,其經費及收入來源、會計制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之申報,均應依政黨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拾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黨黨章自通過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