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3 黨證不對!無罪變有罪
親民黨聲援林正二記者會新聞稿
黨證不對!無罪變有罪
親民黨立法委員林正二96年11月間所涉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賄選案,日前經最高法院判決有罪定讞。由於此案歷經台灣高等法院上訴審及更一審均判決無罪,更二審卻改判有罪,且未宣告緩刑。今(19)日親民黨召開記者會聲援林正二委員,質疑審判過程且有諸多違法之處,在在讓人懷疑有政治力不當介入,除循非常上訴、再審程序救濟外,亦將請求監察院調查司法程序是否有違法。
一、政治黑手介入,指揮法院辦案及操作媒體
親民黨認為這是因黨證不對,才會無罪變有罪,尤其最高法院判決前一天,台中地檢署起訴林正二涉犯貪汙罪的訊息才公開,第二天各報紙均大幅登載,而當天最高法院即再判決林正二賄選確定,第二天報紙又連續登載林正二賄選的負面消息。親民黨認為這是明顯的政治操作,第一天的貪汙起訴,是要將林正二抹黑,第二天的賄選判決確定,是要讓國人憑著前一天抹黑的印象來強化賄選有罪判決的正當性及觀感,也反過來強化貪汙起訴的正當性。但台中地檢署早在96年間即對林正二監聽就已開始偵辦,歷經6年選在最高法院判決賄選確定的前一天才公開起訴案情,此絕非巧合,而是政治算計!不但毀了林正二的政治生命,也毀了忠誠的在野黨親民黨在立法院的黨團。
二、恐龍法官、檢察官曲解事實、惡意抹黑
林正二所涉賄選案,曾歷經台灣高等法院二度判決無罪,就可知此案的爭議,4,000元一桌的平價海鮮連水果共11道菜,竟被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判決及最高法院判決認定為「珍貴食材」用以賄選,如此恐龍判決,焉能讓人心服?且餐會所邀請的人都是原住民頭目、副頭目、代理頭目、協進會主席、婦女會幹部等地方上意見領袖,餐會性質是問政說明及工作會議,意欲請他們擔任競選團隊的幹部及志工,卻被檢察官、法官指為賄選,這怎能叫賄選?馬英九選總統時,這樣的餐會恐怕有數百場,如果請幫忙競選的抬轎人吃飯叫賄選,那馬總統每次選舉都是賄選!
三、訴訟過程違法,拒絕傳喚重要證人
其次,本案訴訟過程也有許多違法情事,例如辯護人聲請傳喚檢舉人A1,更二審判決卻以「秘密證人A1無任何年籍資料可資傳喚」,但是調查筆錄卻記載,A1的年籍資料「詳如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故卷內一定有A1的年籍資料只是被密存而已,而A1的供述,也未必就一定不利於被告林正二,更二審判決卻以無年籍資料可資傳喚為由,拒絕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實屬違法。又本案檢方早就在A1檢舉前的96年9月間就對林正二及相關人等為電話監聽,更二審判決卻以不具證據能力的警方「職務報告」認定是竹圍派出所所長於96年11月8日接獲未具名之民眾電話檢舉,這完全與事實不符。
因此,親民黨全力支持林正二委員依法聲請非常上訴及再審,並且希望承辦林正二賄選案發監執行的執行檢察官,在發監執行前親自而不假手他人確實依照「刑案執行查核單」具體、詳盡查核賄選案的有罪判決究意有無違背法令應聲請非常上訴及有無聲請再審情事,以免因錯誤的判決產生冤獄。
林正二委員刑事判決簡表
| 日 期 |
審 級 |
判 決 |
| 2009.06.11 |
桃園地院 |
有期徒刑2年
緩刑3年 |
| 2010.06.02 |
台灣高院 |
無 罪 |
| 2011.07.05 |
台灣高院
(更一審) |
無 罪 |
| 2012.05.23 |
台灣高院
(更二審) |
有期徒刑
1年8月 |
| 2013.07.11 |
最高法院 |
駁回 |
台灣 ○○ 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刑事執行案件查核單
| 案 號 |
年 字第 號 |
案由 |
|
| 受刑人 |
|
| 收案日期 |
年 月 日 |
結案日期 |
年 月 日 |
| 已否依照裁判意旨全部執行 |
已全部執行 |
已補正執行 |
| 數受刑人者,主型從刑已否全部執行 |
已全部執行 |
已補正執行 |
| 刑與保安處分已否接觸執行 |
已接續執行 |
已補正執行 |
| 案件有無漏未處理的違背法令或再審情事 |
無 |
發 現
另 辦 |
| 沒收、追緝、 追征,已否執行 |
已執行 |
補行辦理 |
| 扣押物或沒收物已否處分或發還 |
已發還 |
補行辦理 |
| 保證金已否發還 |
已發還 |
補行辦理 |
| 前科有緩刑或減刑者已否撤銷或另發指揮書 |
已辦 |
補辦 |
| 應與其他機關連繫事項已否辦理 |
已辦 |
補辦 |
| 執行無著通緝 |
|
執 簽
行
檢
察
官 章 |
|
| 結案者其原因 |
| 備註 |
|
說明:1.本單首三欄由執行書記官填載後,附於執行眷首頁。
2.其他各欄於執行卷歸檔時由執行檢察官查核填載不得假手他人。
3.表列「應與有關機關連繫事項已否辦理」者,例如應與受刑人辦理停役
之案件,即應與兵役機關連繫者是。
4.執行卷未附本單或未經執行檢察官查核簽章者,不得歸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