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X

親民新聞館

打開
關閉

facebook LINE

2013-06-27 親民黨團「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修正動議對照表

親民黨團「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修正動議對照表

親民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親民黨團修正意旨
第一條 高級中等教育,應銜接九年國民義務教育,以陶冶青年身心,發展學生潛能,奠定學術研究基礎或專門技術能力,培養五育均衡發展之優質公民為宗旨。 第一條 高級中等教育,應接續九年國民教育,以陶冶青年身心,發展學生潛能,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知能之基礎,培養五育均衡發展之優質公民為宗旨。 一、廢除十二年國教名稱,回歸高中職教育本質,讓高中職教育從當前之政治扭曲困境中解脫。
二、強調技職教育之辦學宗旨,應著重培養專門技術之能力。
第二條  高級中等教育,應以就近入學、均優質化、多元適性為目標,並免學費。
高級中等教育於社區就近入學及均優質化目標完成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採免試入學為主原則,建構由學生依其性向、興趣及能力自願入學之入學方式。
前項社區就近入學及均優質化目標完成之認定,及其入學方式之變革,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檢具資料,並擬定配套法規、實施方案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送請立法院審查同意後,始得施行。
第二條 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九年國民教育,依國民教育法規定,採免試、免學費及強迫入學;高級中等教育,依本法規定,採免試為主及免學費,由學生依其性向、興趣及能力自願入學。
一、明定高中職全面免學費。
二、入學方式改革應在社區就近入學及均優質化的資源配置及配套措施完成後才啟動,以確保改革水到渠成,而非削足適履。
三、相關入學方式改革配套,應經立法院審查同意後,始得施行,以避免長期以來罔顧民意及行政專斷的入學方式改革決策模式。
第三十六條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方式,未依本法規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學生不適用第五十六條免學費之規定。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依下列原則實施高級中等教育
一、培養學生五育均衡發展。
二、充足合格教師專長授課。
三、輔導學生適性發展。
四、貫徹教學正常化。
(增訂條文,以下條次依序遞改)
第三十六條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方式,未依本法規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學生不適用第五十六條免學費之規定。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依下列原則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實施:
一、培養學生五育均衡發展。
二、充足合格教師專長授課。
三、輔導學生適性發展。
四、貫徹教學正常化。
一、取消原審查會條文之十二年國教用語。
二、將未依本法規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排除免學費適用範圍。
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
前項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事項,由國家教育研究院辦理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其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經審議後,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始得公告施行。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條次變更)
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
一、課程綱要應經立法院審議,避免長期以來,執政黨派遂行行政專斷,以特定意識型態干預教育內涵之惡質扭曲。
第五十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及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立學校之學生,不包括之。
前項學費,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主管機關請撥經費。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之學費,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應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外,均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負擔之
高級中等學校得向學生收取雜費、代收代付費、代辦費等必要費用,並得向第一項但書所定之學生收取學費;其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暫列第五十六條,保留)(下列為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除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者外,免納學費;其實施對象、認定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得向學生收取雜費、代收代付費、代辦費等必要費用;其收取之項目、用途、數額與退費、減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一、高中職全面免學費,相關經費全部由中央負擔。
 
(條次變更)
第六十條  本法除第二條第二、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一條有關入學方式規定條文,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配套法規、實施方案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送立法院審查同意後始得施行外,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六十六條 本法除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一、暫緩改變入學方式。入學方式變革須於社區就近入學及均優質化目標完成,並經國會審查同意後始得實施。

 

 

回列表
打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