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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19 200元不退稅 A人民血汗錢? 親民黨團將提案修法親民黨黨團記者會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新聞稿2013.02.19
200元不退稅 A人民血汗錢? 親民黨團將提案修法
親民黨黨團記者會
近日關於民眾抱怨綜所稅200元、地方稅100元以下不主動退稅,以及稅額300元以下者免徵爭議,親民黨發現是財政部99年解釋令與101年函文自相矛盾,凸顯政府做事「腦筋不輪轉、手眼不協調」同時考慮到民眾辛苦血汗錢與社會觀感,以及目前國家財政窘境,親民黨將提案修改相關稅法,將小額的補稅或退稅款遞延至以後年度合併計算。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及所得稅法第一百條之一(見附件一),稅款應退或應補者,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請行政院核定免徵、免退貨免予移送強制執行。財政部於是根據稅捐稽徵法,於99年9月24日的解釋函令(見附件二)中,規定各項稅款免徵或免退的金額,如綜和所得稅每次應補金額逾300元以下免徵,或每次應退金額逾200元以下者免退。但財政部又在101年5月18日發函(見附件三),要求各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若受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稅款者,應盡速辦理退還。在99年才說小額不得退稅,101年又發函要求依納稅人申請退稅,違背了99年的解釋令。
財政部今年起又畫蛇添足,擬增設勾選欄,只要民眾勾選小額退稅,金額再小都要退稅給民眾。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原是考量徵納雙方成本而設,現在朝令夕改,要求民眾自己主動勾選才退稅,反而造成社會的不公平。小額退款成本高,而欠稅300元以下又不徵收,也讓國家少了正當財源,可以說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凸顯政府做事「腦筋不輪轉、手眼不協調」。
為了兼具租稅的公平及效率,親民黨將提案修法,將小額的退稅或補稅款遞延至隔年合併計算,讓人民多繳的血汗稅金可以累積退還,而少付的稅款也可延後支付,以稍舒緩國家財政窘境。
  附件一
 
稅捐稽徵法25條之1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免退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
所得稅法第100條之一第二項

依 附件
中華民國99年9 月24日
財政部令台財稅字第09900387560號
 
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 之限額如下,自即日生效:
  • 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之本稅及該等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 每次應補徵金額於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下者,免徵。
  • 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之滯納金及利息,每次應補徵金額於200元以下者,免徵。
  • 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之本稅及該等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次應退金額於200元以下者,免退;地價 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之本稅及該等稅目之滯納金、利息及罰鍰,每次應退金額於100元以下者,免退。
  • 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之本稅及 該等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案免移送強制執行限額為300元以下。

  部  長李述德  本法規定應補或應退之稅款在一定金額以下之小額稅款,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或免退該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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