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3 親民黨團「全部社會保險及退休待遇改革決議文」提案正式通過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新聞稿2012.11.23
親民黨團
「全部社會保險及退休待遇改革決議文」提案
正式通過
親民黨團「全部社會保險及退休待遇改革決議文」今日(11/23)於院會正式通過,決議文中明訂我國全部社會保險及退休待遇,由中央政府負最終財務支付責任。並要求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由行政院長召集跨院際部會改革小組,就法規體系、財政稅制、人口結構、財務精算、保險整合、預算籌編及組織改造等各面向完整考量,儘速提出配套改革方案,並送本院完成相關法定審議及修法程序。
親民黨團於11月12日向立法院提案「全部社會保險及退休待遇改革決議文」,尋求合乎憲政體制及行政立法運作原則之有效解決,此案後經11月16日院會通過本黨團變更議程提案,正式排入討論事項,並於今日獲得朝野黨團共同支持,無異議正式通過本決議文。
親民黨團感謝朝野黨團以最高效率與共識,快速通過此一國會決議,讓此退休制度改革,正式進入行政立法互動程序。事實上,也唯有在合乎憲政體制規範的運作程序中,此一改革才能在既「分工合作」又「監督制衡」的行政立法互動過程中儘速開展。親民黨團期勉行政院能以「農工士商、公平養老」之原則,並在通盤考慮國家財政稅制及全部社會保險公平待遇的前提下,儘速逐步提出完整配套改革方案,並由立法院進行後續修法及具體監督,以保障民生。
至於前日行政院召開記者會宣示改革方向及一月期限,與此國會決議並無相悖,所差異者,僅在:
1.具體要求「由行政院長召集跨院際部會改革小組」,而非僅由「副院長江宜樺召集行政院年金制度改革小組」。
2.明確要求「我國全部社會保險及退休待遇…就法規體系、財政稅制、人口結構、財務精算、保險整合、預算籌編及組織改造等各面向完整考量,儘速提出配套改革方案」,而非「僅針對勞保進行片面局部之重點改革」。
依此決議文,立法院將於行政部門在一月提出其初步改革方案後,能繼續依決議要求行政院進行全盤改革規劃設計,並持續進行相關方案監督及法案修正。(即使行政院宣示此階段之主動改革規劃僅將勞保列為主要改革對象)
附件1:親民黨團「全部社會保險及退休待遇改革決議文」(議案關係文書)
附件2:憲法第63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條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印發
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建請本院做成如下決議:「我國全部社會保險及退休待遇,由中央政府負最終財務支付責任。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由行政院長召集跨院際部會改革小組,就法規體系、財政稅制、人口結構、財務精算、保險整合、預算籌編及組織改造等各面向完整考量,儘速提出配套改革方案,並送本院完成相關法定審議及修法程序,俾利凝聚社會共識並完備法律依據,以落實改革暨保障民生。」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桐豪
憲法第63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條
憲法第63 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條:「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綜上,即經院會二讀會通過之本決議文,系屬憲法第63條所規範之「國家其他重要事項」,與其他經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條通過之法律案、預算案,具同位階之法律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