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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6 勞保永續 50年不倒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新聞稿 2012.10.26 勞保永續 50年不倒 親民黨團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66、67、69條,分別訂定勞保基金最低收益率、要求基金運用明細每月透明公告、明訂政府最終支付責任,並要求逐年撥補,以確保未來50年勞保財務能夠足額給付全體勞工的全部給付。 對於我國全體社會保險財務困境,親民黨團基本主張如下: 1、 國民一體,應通盤考量並衡平調整各社會保險及退休制度待遇,以使全體國民不因不同之世代別及職業別,而有不平等之待遇。 2、 在通盤改革方案出爐前,應先將勞保最終支付責任及足額撥補入法,確保勞保50年不倒,以安定近千萬勞工信心,並穩定勞保財務安全。 3、 勞保基金之運用收益應與同為政府代管之退撫及勞退基金一樣,明訂最低收益率,同時,應按月上網公告勞保基金運用操作明細,以杜絕人謀不臧並昭公信。 修法確保勞保50年收支平衡以安定全體勞工信心 10月9日勞保基金財務精算報告公布,107年收支失衡及116年破產的精算結果,立刻引爆近千萬勞工嚴重憂慮,國保、公保、退撫、農保、漁保、軍保等基金之財務狀況也同時受到重新檢視,依其各自精算財務狀況,都面臨收支失衡及破產危機。此一危機已經破壞全國民心穩定、社會和諧,並加速全體社會保險財務加速失衡,情勢可謂嚴峻。 親民黨團認為當前首要之務,在於先行穩定千萬勞工信心,因為勞工幾乎佔了全國近半人口,若近半人口無法安定和諧,社會自然容易發生衝突,這對全盤解決國民退休待遇極度不利。因此,政府的最終支付及撥補責任必須先行入法,而且與其他社會保險與退休待遇間,不應以職業別有所分別,勞保之最終財務支付責任,應與公保、國保、農保、軍保一同,由政府做最後保證。 進一步講,現行勞保條例規定,15歲以上即可加入勞保,而退休年齡依法亦將由現行60歲退休逐年調高為65歲。也就是說,一個最低限度的完整勞保財務精算,以及一個最低標準的政府代管基金義務,都至少應以當前參加保險全體勞工的足額給付進行推計與撥補。這個財務精算及政府撥補,都應以50年為度,才能維持勞保之世代公平,使全體勞工之確定給付權益足資確保。 比照退撫基金訂定保證收益率規定,並要求按月上網公告勞保基金運用操作明細 親民黨團認為同為政府代管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勞工退休基金」,皆有法定保證收益率規定,且其未達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勞保基金自應比照。修法條文要求:「基金運用之收益,於民國102年始,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此外,親民黨團要求勞保基金應按月上網公告有關基金運用規模與收益率、基金資產配置、國內外委託經營績效統計表、投資股票持股比率、持股成本、當月買賣超資訊,並建置完整歷史資料庫以供公開查詢。 親民黨團提案要求行政院於一年內向立法院提出全盤社會保險改革規劃 勞保、國保、公保、退撫、農保、漁保、軍保等基金之財務狀況,依其各自精算結果,都面臨收支失衡及破產危機。此一不分職業類別之社會保險危機,已經成為國家財政與全體國民之共同危機,必須一體檢討、一體改革,不能再分彼此,相互對立絕非改革之道,否則台灣必然陷入難以自拔的垂直世代對立及水平的職業對立。 對立不是辦法,但當前逐漸惡化的對立情勢,實在是政府卸責與失能的結果。政府必須發揮執政義務,尤其是長期完全執政的政府,更應深切認知政府作為社會資源重分配社會的衡平角色,對於水平職業別和垂直世代別的全體國民,都應一體考量公平合理的社會保險待遇。 親民黨團已於10月19日正式於院會提出決議文,要求行政院對我國全部社會保險進行全面改革,於一年內向立法院提出全盤社會保險改革規劃。除具體要求由中央政府負最終財務支付責任外,並要求行政院就法規體系、財政稅制、人口結構、財務精算、保險整合、預算籌編及組織改造等各層面通盤考量,在改革財政稅制以提高中央政府預算撥補能力之前提下,提出足敷一體衡平調整各社會保險費率、給付替代率、基金運用收益及政府預算撥補之全盤改革規劃。 附件1:親民黨團「勞工保險條例第66、67、69條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附件2:10月19日親民黨團提案「要求行政院一年內提出通盤社會保險改革規劃」決議文 註:「公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虧損及潛藏負債部分,由財政部審核撥補…」、「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七條「…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農民保險法」第四十四條「本保險年度結算如有虧損,除由辦理本保險業務機構之主管機關審核撥補,並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補助…」、「軍人保險條例」第五條「…其基金數額,依實際需要,由國防部會同財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定由國庫撥充。」 法律提案 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鑒於最新勞保基金精算報告指出,勞保負債已高達7.3兆,就勞保基金現金流量而言,將於民國107年首次出現當期保費收入不足以支付各項給付之現象,之後保費收入與各項給付支出缺口逐年增加,基金資產累積餘額預期於民國116年出現虧損,50年後基金資產累積虧損更將高達33.13兆元。上述情勢發展,將使近千萬勞工,亦即我國近半數國民同時面臨生活困境,其影響之大恐遠大於今日之希臘財政風暴,攸關國家安全至鉅。又現行勞保、公保、農保、軍保均有政府撥補財務虧損之法定明文規範,為維持國民不同職業類別間之公平待遇,勞保基金財務亦應增訂法定保證規範。綜上,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66、67、69條」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明訂中央政府負勞保最終支付責任外,同時增訂基金運用之最低保證收益條款,並要求按月上網透明公告基金整體財務狀況,以完整配套穩定勞保財務、國家財政及社會民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勞工保險條例第66、67、69條」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前項第四款基金運用之收益,於民國102年始,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一、 勞保基金運用應有法定最低保證收益率,以保障基金財務穩定永續,足敷給付全體勞工相關勞保給付。 二、 同為政府代管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勞工退休基金」,皆有法定保證收益率規定,勞保基金亦應比照。 第六十七條 勞工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左列之運用: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 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 勞工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本基金應按月上網公告有關基金運用規模與收益率、基金資產配置、國內外委託經營績效統計表、投資股票持股比率、持股成本、當月買賣超資訊,並建置完整歷史資料庫以供公開查詢。 第一項第四款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資格、用途、額度、利率、期限及還款方式等事項,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六十七條 勞工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左列之運用: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 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 勞工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第一項第四款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資格、用途、額度、利率、期限及還款方式等事項,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除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範之限制事項外,政府資訊應主動、完整揭露。勞保基金屬於全體勞工,更應向全體勞工公開揭露,毫無規避揭露或隱匿交易資訊之必要與正當性。 二、勞工保險基金之設置目的,乃為確保勞工之相關法定給付,而非為其他政治、經濟或政策目的服務。例如以勞保基金作為拉抬低迷、重挫股市之反市場操作即為顯例,此舉經常嚴重影響基金收益,卻難以有效防範及監督,對此,非資訊公開,實不足以有效監督。 三、勞工保險基金之運用及收益,攸關全體勞工權益,公開、透明之資訊揭露,本屬必要之基本原則,以免人謀不臧或效率低下之弊。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由中央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 勞工保險基金之財務如有虧損或潛藏負債,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撥補;該逐年撥補數額,應以確保未來五十年足額給付各年度各項勞保給付為最低撥補數額。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一、社會保險與退休待遇,不應以職業別有所分別;勞保之最終財務支付責任,應與公保、國保、農保、軍保一同。「公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虧損及潛藏負債部分,由財政部審核撥補…」、「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七條「…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農民保險法」第四十四條「本保險年度結算如有虧損,除由辦理本保險業務機構之主管機關審核撥補,並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補助…」、「軍人保險條例」第五條「…其基金數額,依實際需要,由國防部會同財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定由國庫撥充。」 二、為維持勞保之代際公平,並使全體勞工之確定給付權益足資確保,政府作為本基金代管者暨制度之永續維持者,須精算潛藏負債總額以推計未來全體屆齡六十五歲退休勞工之勞保基金財務平衡,俾以整體調整勞保制度,並逐年撥補虧損,確保以同樣法定條件參加勞保者之給付權益受到公平保障。 案由:親民黨黨團提案建請本院做成如下決議:「鑑於我國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等,除不同社會保險及其退休年金制度給付標準存在高度不公外,其財務亦均將於數年至十數年內失衡甚至破產。然對此攸關國家財政、民生穩定、社會正義之重大國安危機,歷來總統府及行政院皆疏於應對,遲無總體興革,任其積重難返以至沉痾難起。『完全執政、完全負責』既是掌握八年立法、行政主導權之執政者,主動對國民全體之莊嚴承諾,本院基於憲政義務,自應促其盡忠竭智實踐承諾、力挽狂瀾。爰此,本於民主憲政權責相符精神,更為確保國家財政及國民生存之穩定、公平與永續,本院決議如下:一、我國全部社會保險應進行全面改革,並由中央政府負最終財務支付責任。其中,關於中央政府負最終財務支付責任之法律修正案,請行政院於二個月內送至本院併案審議,並於103年度起,逐年編列預算以補實確定給付之潛在財務虧損;二、要求行政院於一年內就法規體系、財政稅制、人口結構、財務精算、保險整合、預算籌編及組織改造等各層面通盤考量,在改革財政稅制以提高中央政府預算撥補能力之前提下,提出足敷一體衡平調整各社會保險費率、給付替代率、基金運用收益及政府預算撥補之全盤改革規劃;三、請行政院院長於立法院法定會期之期初及期末,一年期限內,共計四次,向本院院會提出改革研議之進度報告並備質詢,其首次報告,請行政院長具體提出總體改革綱領及架構,俾供本院落實監督及修正,以確保後續改革設計符應『國家財稅公平穩定』及『社會保險衡平永續』之目標。」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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