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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5 親民黨團提案 勞工權益需重視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應再議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新聞稿2012.10.15
親民黨團提案 勞工權益需重視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應再議
親民黨團秉持照顧三中之立場,對於勞工權益之維護,針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提出修正案。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僅針對雇主本於勞動契約積欠勞工未滿六個月工資部分,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處理;資遣費及退休金均未強制雇主足額提撥,使其無法對故意積欠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惡質雇主有所約束。依據國際勞工公約於1992年通過的第173號公約「雇主破產時員工給付請求權保障公約」,關於員工的給付請求權,係以特權方式予以保障,更針對員工在一定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之薪資、員工由其在雇主破產或終止雇用當年及前一年內之工作所產生應付之假日給付、員工在雇主破產或終止雇用前一定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內其他有給假期應付之給付、及終止雇用時應付給員工之遣散費,共四項優先清償給付項目。可見於國際間,員工所有之債權,較其他普通債權更具有優先清償之地位。是故,親民黨團為保障勞工權益,特提出修法。
親民黨團所提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重點:
一、參考國際,訂定具有最優先受清償債權之積欠時間:雇主因歇業、清算
    或宣告破產,積欠勞工本於勞動契約之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債權
    達三個月以上者,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二、調整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範圍:除原先設定之工資,將該墊償基金範圍擴及雇主積欠勞工本於勞動契約之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債權
  三、設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最低費率範圍:自原萬分之十以內的範圍,調整為以最低萬分之十範圍擬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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