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X

親民新聞館

打開
關閉

facebook LINE

2012-09-03 親民黨團率先推動陸配外配待遇平等要求行政部門儘速將草案送立法院併案審查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新聞稿2012.08.31
親民黨團率先推動陸配外配待遇平等
要求行政部門儘速將草案送立法院併案審查
陸委會發言人劉德勳30日表示,有關陸配在台取得身分證的最低年限,未來修法方向將由現行的6年縮短至4年,希望陸配的制度能和外配一致。親民黨團對陸委會終於公開宣示此一正確修法方向表示欣慰,並要求儘速將行政部門草案送至立法院,與親民黨團提案併案審查,期能於下一會期通過施行。
親民黨團於上會期率先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大陸配偶取得身份證年限規定,修正為與外籍配偶取得身份證年限齊一。理由如下:

  • 現行外籍配偶及大陸配偶取得本國身份證之年限,其法源依據分別規範於「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長期以來,兩者因不同法源依據,造成外配與陸配之相關權利義務規定有所不同。兩者待遇之不同,尤以取得身份證年限之差別待遇,最為受人爭議。依現行規定,外籍配偶最快可於四年取得身份證,而大陸配偶最快則需六年始能取得身份證。
  • 親民黨團以為,同為非本國籍配偶,不宜有制度設計上之雙重標準。蓋跨國婚姻中,無論非本國籍配偶來自何處,其婚姻對象皆為我國國民。跨國婚姻中,我國國民與其配偶,所面臨之生活適應、生存挑戰及其家庭、社會需求,不會因配偶之原國籍不同而有所差異。無論情理法,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皆不宜予以不同待遇,更不應於法律規定中以其原國籍之不同,而區別不同權利義務關係。
  • 親民黨團為匡正當前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取得身份證年限不同之差別待遇,特擬具「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大陸配偶取得身份證年限規定,修正為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範外籍配偶取得我國身份證之年限規定齊一,以公平對待外籍配偶及大陸配偶。
回列表
打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