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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7 親民黨團版財劃法呼籲重視地方財權自主 推動綠能與教養政策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新聞稿2012.07.17
親民黨團版財劃法
呼籲重視地方財權自主 推動綠能與教養政策
    財政收支劃分法關乎地方財政的自主,刻不容緩,攸關地方建設甚鉅的財源分配須儘早予以調整、落實。親民黨表示,此法不應只是在臨時會匆促定案,要求應在下一會期列為優先議案,而親民黨團所提之「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亦已於上個會期通過院會一讀。依照目前政院所喊出的財劃法諸多原則,均是親民黨版本的修正重點目標,籲政院直接參考親民黨版本,徹底落實地方自治精神、解決地方與中央的財政衝突。
依親民黨團版本之財政收支劃分法,與現行分配款項相較,除一直以來享有中央多數資源的縣市增長幅度較小外,其他縣市多有倍增之顯著成長,對於長期以來因資源分配不均所造成的城鄉差距,親民黨團版本更能為他們帶來地方建設的實質助益與公平的國民待遇。所提修正草案以下列修正重點為目標:

  • 公式入法:以公式入法取代比例入法,調整分配項目與權重,一體適用所有直轄市與各縣(市)。
  • 財政自主:提高中央統籌分配款總額,減少中央對地方之補助款,落實地方自治精神。
  • 財源簡化:貨物稅不納入統籌分配,提高營業稅納入統籌分配款之比例,統一遺贈稅之自留比例。
  • 漲價歸公:各縣市土地增值稅收應全數納入中央統籌分配款,以平衡地方發展不均、炒地皮現象。
  • 推綠能、重教養:中央對地方之一般性補助,以推動綠能減碳、教育資源及照護產業政策之經費為限。

更重要的是,政院應修訂完善且權宜的版本送進立院,切勿重蹈證所稅的一日三變,讓人民懷疑政府修法是玩假的、浪費公共資源圖虛名才是真的。
 
附件1:親民黨團版財政收支劃分法與現行制度、政院版本之差異
附件2:親民黨團版財政收支劃分法與現行制度之中央統籌分配款差額比較表 附件1 親民黨團版財政收支劃分法與現行制度、政院版本之差異

中央統籌款 版本比較 現行法案 行政院版 親民黨版
分配金額 1,500億 6,500億 3,500億
說明 過少 過多 適當
土增稅 分配方式 部分統籌 全歸地方 全歸統籌
說明   難遏止地方炒地皮 落實漲價歸公
分配公式指標 指標 直轄市 營利事業營業額、人口、
土地面積、財政能力
基準財政差額與基本建設需求、
財政努力與績效
營利事業營業額、就業人口、土地面積、財政能力、生活水準
縣(市) 基準財政差額、營利事業營業額
說明 企業總部越多、分得越多、富者恆富 指標過少、定義模糊 重新分配、降低差距
補助分配 一般性補助 無規定 設最低門檻 設最高上限
補助項目 無規定 教育經費、社會福利、基本設施 教育經費、節能減碳、綠能及照養產業
說明 補助占地方歲入近半 易使地方支出浮濫 要求地方花錢花在刀口    
現行分配公式 直轄市:營利事業營業額*0.5+人口*0.2+土地面積*0.2+財政能力*0.1 
    縣(市):基準財政差額*0.85+營利事業營業額*0.15
政院版分配公式 基準財政差額與基本建設需求*0.85+財政努力與績效*0.15
親民黨版分配公式 營利事業營業額*0.2+就業人口*0.3+土地面積*0.1+財政能力*0.2+生活水準*0.2

 
 附件2 親民黨團版財政收支劃分法與現行制度之中央統籌分配款差額比較表

  臺灣 新北 臺北 臺中 臺南 高雄 宜蘭 桃園 新竹 苗栗 彰化 南投 雲林 嘉義 屏東 臺東 花蓮 澎湖 基隆 竹市 嘉市
現行公式 營利事業營業額*50%+人口*20%+土地面積*20%+財政能力*10%
親民黨團版公式 營利事業營業額*20%+就業人口*30%+土地面積*10%+財政能力*20%+生活水準*20%
現行分配款   1,520 271 367 92 87 176 27 65 28 34 58 40 48 36 55 25 28 14 27 23 16
親民黨團版分配款   3,373 409 390 296 241 316 97 250 104 106 186 123 139 114 153 86 109 37 68 93 54
增額   1,853 138 23 203 154 139 70 185 76 72 129 83 91 78 98 61 81 23 41 70 39
增幅 122% 51% 6% 220% 176% 79% 258% 283% 271% 213% 222% 208% 190% 216% 178% 239% 288% 166% 150% 300% 242%
原版統籌分配款來源 = 所得稅*10%+營業稅*40%+貨物稅*10%+土增稅*20%(縣市徵收、縣市統籌)      
親民黨團版統籌分配款來源 = 所得稅*10%+營業稅*80%+土增稅100%      
財政能力定義 = 各該直轄市轄區內人口數*全部直轄市每人自有財源平均數/各該直轄市每人自有財源        
生活水準定義 = 每戶平均經常性支出/每戶平均可支配所得      
 

單位:億元
附註:本表資料依九十九年之稅收數據設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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