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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6 立院黨團新聞稿20120316兩岸租稅協議簽訂前 立法院不應修法授權行政專斷

立法院黨團新聞稿2012.03.16.
兩岸租稅協議簽訂前
立法院不應修法授權行政專斷
 
本次院會報告事項第五十九案,行政院提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之二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對此,親民黨團提請院會將此案退回。
本草案中第二十五條之二,規範兩岸得相互減免營業稅及所得稅,影響重大。親民黨團主張:

  • 在兩岸租稅協議尚未簽署前,親民黨團堅決反對立法院先行修法授予行政院獨斷專行之法源依據,全體國人斷不應承擔此一空白授權之重大風險。
  • 目前兩岸租稅協議難產,協商結果如何尚在未定之天。即使日後簽署兩岸租稅協議,若其內容未能確保國人權益並增進國家利益,則立法院應保留實質審查及否決之權,以維國人權益及國家利益。
  • 若日後兩岸租稅協議草簽完成,因此協議直接攸關國人財產權及國家總體財政,其影響與層次與前此多項事務性協議絕不可同日而語。親民黨團主張,兩岸租稅協議應有別於前此兩岸諸多事務性協議之生效程序,須經立法院實質審查並通過後,再修法授權行政院就相關「減免稅捐及相互提供協助之範圍、方法、適用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擬訂及執行。若立法院審查後不通過,則本法自無修法授權之必要。
  • 此外,即令兩岸租稅協議簽署並經立法院實質審查通過後,本修正草案亦因攸關我國稅收及稅政甚鉅,親民黨團主張,此草案在本院之委員會審查階段,斷不宜由內政委員會單獨審查,應交由內政及財政委員會聯席審查,方為妥適,在此一併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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