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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14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新聞稿:提案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新聞稿
中華民國一O一年二月十四日星期二
親民黨團提案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
食安標準全面接軌「食品法典」(Codex)
親民黨團正式提案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將我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農藥及動物用藥規範標準與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之「食品法典」(Codex)標準接軌,以全面完備我國食品安全規範,保障國民食品安全不受超出聯合國(UN)及世界貿易組織(WTO)相關規範之國際貿易商業利益影響,並防杜瘦肉精等未經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制訂之「食品法典」(Codex)准用及可殘留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動物用藥影響國人健康。
 
親民黨團對於食品安全議題一貫立場如下:

  • 堅持食品安全及國民健康不應作為任何國際貿易談判或政治運作之籌碼。
  • 食品安全應全面於法制層次確保:

相關法律體系之完備應朝可長可久之方向建制,而非近年來左支右絀之個案式、議題式處理,舉凡所有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相關食品安全規範,應以科學合理之法制標準執簡御繁,一體適用於所有食品安全事件;

  • 食品安全標準應與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所制訂之「食品法典」(Codex)從源同步接軌:

現代諸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並非我國當前之傳統知識、科技水準及實驗檢證足資判斷是否安全,因此應尋求普世可信賴之先進科學準據,以確保我國食品安全規範不低於全人類所應遵循之標準。
準此,本黨團所提「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修正案,將使所有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相關安全標準從源與當前全球人類可信賴之先進科學標準,即「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所制訂之「食品法典」(Codex)同步接軌,此標準亦可同時銜接「世界貿易組織」(WTO)所規範之食品貿易標準,以使我國際食品貿易符合WTO貿易準則,一體適用所有貿易夥伴國,俾利我國與友邦之食品貿易往來互利共榮。
以邇來熱議是否開放瘦肉精殘留標準之事件為例,本質即屬食品安全範疇,亦牽涉國際貿易領域。此一議題,於今論辨焦點在於瘦肉精中之「培林」(Ractopamine),是否應開放使用並同時訂定殘留標準(其他毒性更高之瘦肉精全面禁用並無爭議)。據知,目前已開放培林使用國家僅二十餘國(多數為畜牧出口國),明文禁止使用國家則有二十九國,總體而言,全世界約有一百五十餘國皆未核准培林之使用與殘留。其中,與我國飲食習慣接近之中國大陸、南韓、新加坡等國,皆未開放培林使用。
在食品安全範疇,當前受到全球共同信任並遵循之機構及標準,當以聯合國「糧食和農業組織」(FAO)及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所共同成立的「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最為嚴謹,其規範係屬當前人類科學水準最可信賴之文明標準。同時,CAC所制訂之「食品法典」(Codex),業經「世界貿易組織」(WTO)規定,在食品貿易中,以「食品法典」的標準為準則。因此,此「食品法典」,不但可為各國建立食品規範體系之可靠標準,亦同時為進行貿易談判及解決爭端之WTO準據。
總之,「食品法典」(Codex)已是全球最重要,甚至是最終唯一可信賴之食品安全及食品貿易標準規範。即以「培林」(Ractopamine)是否開放使用而言,「食品法典委員會」(CAC)截至目前為止,因仍存有重大爭議,「食品法典」(Codex)並未開放使用,本條文修正接軌Codex標準後,我國食品安全標準自應遵循此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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