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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5-29 針對林毅夫案本黨基本立場

一、本黨同情林毅夫個人處境,但基於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我們不能同意開放林毅夫回台
  灣奔喪的做法;我們同意林毅夫對兩岸問題的部分看法,也對其經濟學上的成就給予肯
  定,但不能因為這些因素,就忽略對國家不忠誠,甚至活生生賣台的例子。

二、如果林毅夫被同意入境,就形同:
 (一)鼓勵對國家不忠誠
 (二)鼓勵賣台
 (三)鼓勵軍人或與國家機密有關之公務人員對國家不忠誠
 (四)鼓勵前線軍官叛逃
若此案成立,台灣的存在將成為一個笑話;這和一般的「黑名單」完全不同。

三、如果「追溯期過了」就讓林毅夫回台灣,那幾百年來歷史記載背叛清朝的施琅,是否現
  在「追溯期過了」,就可列至「忠烈祠」?

四、舉例來說,大陸當年釋放「十大戰犯」,其中有許多人是經國先生的嫡系部屬,然而經
  國先生基於「國家安全」與「愛台灣」的理由,忍痛拒絕他們入境,重視「愛台灣」甚
  於「愛老朋友」。

五、過去曾發生的兩個類似例子,吳淼火被判刑,許瑞峰則被允許入境;差別就在於吳淼火
  是軍官、是軍人,涉及國家安全,當然不能同意他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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