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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9-09 綠色執政,縣道品質不保證!

自九十二年起,行政院決定將原由公路總局代為養護的縣道(共約3400公里),交還予地方政府自行養護,並將原代養經費以統籌分配款的方式,撥交給地方政府,引起地方政府一片譁然。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於今日(九月九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認為在地方財政普遍困窘的情況下,絕對無法確保養護經費專款專用,且地方人力、機具未相對增加的情形下,行政院應將縣道養護經費重新編入公路總局預算「公路養護計畫」當中。親民黨團同時主張主管機關需至立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將縣道養護業務移交地方政府。

 鑑於九十年鄉道交由地方政府自養情況不佳,親民黨團認為行政院不宜驟然將縣道交由地方政府自養,理由如下:

一、人力、機具、經驗:
  1. 雖然經費撥交地方,但地方政府之人力、機具並未隨之增加。
  2. 公路總局養工處各工務段之養護人力、機具只作省道之養護,相對形成資源浪費。
  3. 因縣道向來委由公路局代為養護,縣道之養護經驗、養護狀況、資料公路總局各地養
   工處最齊全;因此在不到半年的時間內,驟然將縣道養護業務交由地方政府,恐造成

二、協調困難:
 即使經費無虞,若由地方政府依制訂中的「縣道委託管理辦法」,委由公路總局養護縣道,由於機關互不隸屬,協調上必定較現況更為困難。

三、無法專款專用:
 九十二年度起,行政院將縣道養護經費編入地方統籌分配款中,雖指定用途,但如同「學童營養午餐費」一般亦是以統籌分配款方式撥交地方政府,由於地方將之視為一般性補助款,在其財政普遍困難的情形下,無法保證能專款專用;如此縣道養護品質將令人憂心。

四、緊急搶修緩不濟急:
 縣道由地方政府養護,由於人員、機具不足,勢必將工程外包;但若各種意外致道路損毀時,無法如公路總局般馬上進行搶修工作。

五、鄉道養護殷鑑不遠:
 自九十年起,公路總局將鄉道交還地方政府自行養護,由於地方政府財政困難,原有鄉道養護經費撥予縣府亦無法專款專用,這些鄉道失修狀況日益浮現。

 因此,親民黨團為確保民眾行的權益,強烈的呼籲,在以下條件未完成之前,行政院應將縣道養護經費,重新編入公路總局預算「公路養護計畫」當中:

一、設立縣道養護經費專戶:
 以專款撥用方式,將縣道養護經費撥交地方政府,以符合「公路法第27條」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7條」專款專用的規定。

二、人力、機具隨經費撥交地方:
 以確保地方政府有足夠的人力、機具從事縣道自養的業務。

三、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作報告:
 前二項作業完成後,主管機關應至立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執行縣道養護業務移交地方政府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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