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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8 國債付息

朝野協商有關『91年度追加減預算國債付息部分』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同意國庫先行墊支事宜
一、行政院說法:
1.法定預算1029億元至91年9月底執行1024元億,僅剩5億元可用。
2.國債付息於10月份應付213億元,含10/14到期應支付24.5億元。
3.國債付息支付在即為確保政府債信,在追加減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前,請立法院同意國庫先行墊支。
4.91年度追加減預算,共追加債務利息不足費用495億元。

二、應否同意行政院所請?
1.政府依法定預算程序,始能動支預算。所謂法定預算程序,簡言之,需立法院院會二、三讀之後,經總統公布,使成為法定預算,行政院方能依法定預算動支。立法院朝野協商即便經院會同意,是否能超越法定預算程序?誰人願為此破壞法制之作法負責?
2.國債付息應有既定時程,立法院於7月應行政院之請召開臨時會,處理特別預算案;其時,行政院既應知國債付息之窘境,應可於該時併同呈請處理。如已知而未處理,應以其延誤正式議處國庫署署長與主計處主計長。若未知而未處理,亦應以未能勤勉任事,以致貽誤政事,議處國庫署署署長與主計處主計長。
3.91年度債務付息法定預算,依『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所載,為1017億元,非1029億元。至9月底執行1024億元,顯已超支7億元,何以該超支不需國會同意,之後之『墊支』需國會同意?
4.據『9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所載,國債付息預算數為1596億元,三份行政院所提之公文書(91追加減預算、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附屬單位預算、91年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所列金額差異如此之大,何者為準?
5.如依『9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91年上半年分配數為556億元,執行504億元,尚未執行52億元,顯有餘裕;何以至十月突生緊迫?行政院應提出各月應付債息之詳細說明。
6.預算法第62條規定『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之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債務基金所列『債務支出』預算下含『債務還本』與『債務付息』二節,債務還本支出預算,有2513億元,行政院編列1557億元之債務還本支出,91上半年僅執行511億元,尚餘1046億元。行政院應可自行挪支債務還本之經費,調度付息,無須立法院破壞法定程序。

三、立法院可採行之其他途徑:
1.建議行政院先行調度債務還本經費。
2.10/8院會,由執政黨提出總預算與追加減預算案付委之決議,將追加減預算改採逕付二讀,並於10/11上午召開全院聯席會,下午改開院會,進行二、三讀。完成三讀後,於當日呈請總統府公布之,在國債付息之時程上,仍不致有所延誤。(資料來源:親民黨立院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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