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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29 親民黨對於農漁會信用部問題立場之說明

親民黨對於農漁會信用部問題立場之說明:
一、親民黨對農漁會輔導農漁民、照顧農漁村的貢獻是給予正面肯定,對於政府基層金融的重建與整頓,主張應有全盤的規劃與相關配套措施之擬定,俾便降低農漁會營運的衝擊及對農漁民生計的影響。

二、農業基層金融兼負有農業建設、貸款及基層金融等綜合功能並非銀行單純業務所能涵蓋,應由農業主管官署負責,主張農漁會信用部管轄權應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導,並訂定「農業金融法」以為規範。親民黨已組成工作小組,全面檢討現行農漁會相關法令規章,並將儘速研擬「農業金融法」的立法工作,重建農業金融體系,以保障廣大農漁民權益。

三、對於信用部調整後淨值為正數之農漁會,宜由各農漁會集資或將信用部作價,成立全國農業銀行或區域性農業銀行,使承擔風險能力增加。體質不佳之農會(清算後淨值為負數),應由鄰近財務健全體質良好之農會承受,其資產缺口由金融重建基金彌補。當新農業金融體系建構完成,宜由政府政策引導及補助辦理獲利低、風險高之小額農業貸款及農業創業資金,以支注台灣農業永續經營所需資金。

四、已被整頓合併之三十四家農會信用部其農業推廣、供銷及保險等農民服務之經費,請政府應專案編列預算,提供經費補助,以維持農會營運,並定期追蹤成效,以利農民輔導工作順利進行。另對於信用部人員處置、福利、權益應予從優妥善安排,以免造成基層人員士氣動搖。

五、政府欲將農會信用部從農會系統中分離,以此方式輔導農業金融,其相關配套措施應在政策施行之前擬定完備,而非毫無目標的執行方式。相關配套措施,包括推廣、保險等其他農業部門之營運預算編列提撥規則、農村推廣經費預算編列、農會人員之資遣續用辦法擬定等等。

六、親民黨將擇期擴大舉辦大型公聽會,與全國各地的農漁民深入溝通,並督促政府必須組成跨部會委員會與民代、學者及農漁會代表一同規劃農漁會體制改革的具體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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