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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31 公平會遇微軟,變「超軟」!

公平會針對今年五月親民黨立委謝章捷、劉文雄、李鴻鈞等人檢舉台灣微軟涉嫌濫用市場地位與獨占一案,終於如外界所料,採取「行政和解」程序。親民黨黨團隨即召開記者會予以譴責,在記者會中提出四大質疑,強烈抨擊民進黨政府在該案處理過程中徹底「喪權辱國」,「簡直連美國的州政府都不如!」謝章捷表示將不排除將公平會預算「全數退回!」

 針對公平會以行政和解作為微軟案處理原則,當初揭發此案的立委謝章捷表示:假使如公平會所說,微軟降價市和解條件之一,則公平會根本犯了法律邏輯的嚴重倒錯的謬誤。謝章捷指出:依據公平法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機構,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也就是說:微軟降價一事應該是在公平會針對其獨占與濫用市場地位所作處分後的「更正行為」,怎麼會變成是微軟的和解條件呢?公平會又有何法律依據接受呢?假使所有獨占事業都可以降價作和解訴求,公平會的罰則是不是都可以廢掉?法律威信何在?

 謝章捷也質疑行政和解的適法性,謝章捷表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也就是說,必須是事實或法律不明確,而行政機關經調查後仍不明確,才能考慮採以行政和解方式,解決爭執。公平會也在八十九年十月參考行政程序法草案頒訂「公平會締結行政和解契約處理原則」作為簽訂行政和解契約的依據。問題是微軟案最主要的爭議點在於其「本國軟體售價高於外國」、「不同軟體的搭配銷售」,這兩點的「事實」應不難查清楚,有做就是有,沒做就是沒有;其「法律關係」乃美國微軟透過台灣微軟公司將軟體銷售給消費者也是非常清楚,並沒有經調查後仍不確定的情形,顯然不合乎行政程序法第一三六條規定的要件。因此,在微軟壟斷案上,以目前的「事實與法律關係」都很清楚之情況下,若公平會認定已構成違法就應處分;若認定還不致影響市場競爭而不構成違法,就不應處分,還人家清白。公平會如何接受「行政和解」的申請?

 謝章捷也指出:微軟從作業系統到應用軟體的銷售行為是否合乎公平交易原則,以美國十四州控告微軟案在今年2月27日法院所提出的最後裁決為例,對微軟要求事項比較重要的有:
1.對所有OEM廠商必須有一致的合約條款 (微軟不能聽話的就必須將產品賣便宜一點)
2.不能禁止OEM 廠商在電腦上顯示或開機時啟動其他非微軟產品
3.不能禁止廠商推銷非微軟產品
4.必須開放介面方法和通訊協定讓其他廠商可以發展和WINDOWS相容的軟體
5.必須讓使用者能移除微軟任何產品而不妨礙電腦運作(如目前不可能把IE拿掉而WINDOWS還能正常運作)
6.不能改變其他非微軟軟體的外觀和功能等。

 謝章捷表示:公平會的裁決實際上本來就可參考美國的法院判例,以立下類似案件的典範,今年七月挪威政府繼中國大陸與南韓後,也宣布放棄與微軟簽訂延續新約,以期引進更多其他的業者競爭,當時挪威報紙的頭條是「Norway says no way to Microsoft」,令人佩服!謝章捷諷刺地說:在阿扁訪問華府還沒美夢成真之前,台灣人民真的不用期望政府能有勇氣向微軟說:「不!」。民進黨政府一天到晚只敢對台灣人民「IN」起來,對美國人就軟趴趴,喪權辱國到極點! (資料來源:親民黨立院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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