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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1-29 國民黨釋善意:「興票案」與宋楚瑜無關

中國國民黨行政管理委員會張哲琛:

中國國民黨行管會於元月廿八日會商,就宋楚瑜先生擔任本黨秘書長期間,為因應本黨特殊重要工作需要,運用民間企業捐贈款設置秘書長專戶,並續於台灣省政府任職期間,奉本黨前主席李登輝先生之託,統籌運用該等捐款,截至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廿五日止之餘額共新台幣貳億肆仟捌佰參拾捌萬零捌拾玖元整,前曾提存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提存書中提存物之受取人為李登輝先生,因宋楚瑜先生於提存書中表明李登輝先生當時任中國國民黨主席之身份,致本黨不能依據提存書之記載領取提存物。雖經宋楚瑜先生於九十一年八月五日致函提存所提出修正「未獲准許」事宜,提出討論,並獲取結果如下:

一、 前項提存物新台幣貳億肆仟捌伍參拾捌萬零捌拾玖元,係本黨李前主席以本黨黨主席身份委託宋楚瑜先生為本黨黨政運作及照顧本黨蔣故主席經國先生遺眷等特殊用途,屬本黨所有。上開節餘款自應返還本黨。本黨將函請李前主席出具委任狀同意由本黨領回。二、 本黨曾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由前主席李登輝先生暨華夏投資有限公司前董事長周康美女士具名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查署提出告訴。案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查署於九十年一月十八日偵查終結不予起訴,並將不起訴處分書送達本黨,本黨經查證及審慎研究結果,決定尊重司法之偵查結果,已不聲請再議,全案至此,本黨與宋楚瑜先生之間之誤會已告一段落。

三、 本案之發生,係在上次總統選舉期間,因炒作演變成為政治事件,諸多發言亦有不盡妥適之情事,致衍生社會大眾誤解,經查證結果本黨願就事實部份再加說明如下:

第一、 李登輝先生擔任本黨黨主席期間,確有指示當時擔任中央財務委員會主委徐立德先生由中廣盈餘中撜款一億元,照顧蔣故總統遺孀及家屬,此款除動用部份外,獎助學金部份早已在民國八十一年另成立專戶,並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廿八日由本黨中央行政管理委員會將剩餘之數額交由蔣故主席遺眷領回。至所謂「興票案」中黨政運作經費經查係來自政治捐獻,非來自本黨任何單位,李登輝先生擔任本黨主席時,專案交付宋楚瑜先生執行有關任務,該項專案賸餘經費與照顧蔣家生活餘款已悉數提存。

第二、 台灣省政府統籌稅款的運用和撥付,政府有明確的規範與程序,在審定地方政府所提報的計審之後,相關經費均需納入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年度預算,經議會或代表會通過後,才能撥款及支用。省長只有依法分配權,不可能擅自動用。上次總統選舉時有關發言提及宋省長A掉省政府公款之事,係因未能瞭解作業方式致被誤導,特此澄清。

   總之,關於所謂「興票案」涉及之問題,承辦檢察官在不起訴處分書中已有明確的交待,本黨亦已不提再議。在三年前選舉期間,若因情緒性發言或舉措,導致宋楚瑜先生之困擾與損害,本黨深表遺憾與惋惜。本黨認為,興票案之發生有其錯綜複雜之因素,非隻字片語所能說明清楚,惟盼望能共同拋棄恩怨共創未來,為追求新世紀美好的台灣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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