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9-15 九十二年宋映潭先生獎學金申請辦法
九十二年宋映潭先生獎學金申請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一、依據:本辦法依據宋映潭先生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五條之規定制定。
二、申請資格:勞工(含計程車駕駛)、殘障人士、農民、漁民、榮民、原住民本人或其子女,設籍於中華民國台灣省滿三個月(不含院轄市-台北市、高雄市、金門縣),目前在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日夜間部二年級以上及研究所一年級就學(不含在職進修學院);在校未領取政府或學校公費,亦未領取其他獎學金;九十一學年度全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三、獎助名額:四十名(暫定)。
四、獎助金額:每名每學年新台幣參萬元正。五、申請時間: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至十月二十日止(以郵戳日期為準)。
六、申請手續:填具申請書(可洽就讀學校承辦有關獎學金之單位或上www.pfp.org.tw網站下載或書明受件人姓名、地址之回郵信封,向台北郵政一一七之二一八號信箱索取)乙份,連同下列文件:
(一)九十一學年度(九十一年九月至九十二年六月)成績單正本(如為影印本,請洽就讀學校蓋章證明)。
(二)戶籍謄本。
(三)學生證影本(影本)。
(四)勞工、農民、漁民的職業證明、殘障人士的殘障證明、榮民及原住民的身分證明。如為上列社會弱勢人士之子女申請者,請附家長之相關證明(影本)。於申請期限截止前,掛號寄交台北郵政一一七之二一八號信箱收。
七、評審辦法:由董事會評定,以需要性、普及性及學業成績取決。
八、致送方式: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後專函通知得獎人領取獎學金之方式。未得獎者不另函通知。
九、前條所列申請應繳各項文件,均不予發還,敬請鑒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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