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1-13 「公投議題」既不應「劃地自限」,更不能「混淆視聽」
「公投議題」既不應「劃地自限」,更不能「混淆視聽」
親民黨宋主席今(13日)針對公投相關問題表示,公投是人民表達政治意見的自由權利,我國憲法也有類似的權利規範。中華民國要成為民主而偉大的國家,對於「公投議題」既不應「劃地自限」,將公投等同於統獨選擇;更不能「混淆視聽」,將公投無限上綱曲解為就是支持台獨。
因此,我們對於「公民投票法」的立法,有以下「七項基本原則」:
一、公投是人民的基本權利。
二、公投必須要有法源依據。
-公投法既涉及人民的權利與義務,自應對其運作、行使等過程,有法律的規定,方符合民主法治國家的常規。
三、公投應由人民發動。
-公投的權利既然來自於人民,其發動與提案權自應回歸於人民,此與政府所擁有之治權不同。
四、公投有門檻規範。
-公投與憲法在位階層次上不同,其提案自應有門檻規範,否則將紊亂國家行政與立法體系,影響政局安定。全國性重大事務門檻較高,地方事務門檻較低,尊重地方自治。
五、公投應設立審查機制。
(一)時間(何時可公投?)
公投是人民不同意見的表達方式,例如美國是最民主的國家,至今仍未有全國性聯邦的公投法源基礎。如果澎湖縣人民公投要獨立,其他縣市人民是否可參與投票?因此公投必須成立審查機制,來規範公投的議題與時間。
(二)時效
憲法層次的同一議題公投,應有五年的限制,否則浮濫公投將造成國家資源的浪費;法律層次的同一議題公投則應有三年的限制。
(三)審查機制組成有三種可能:
1. 由行政院組成-有爭議,恐侵犯人民直 接權利的行使。
2. 由立法院組成-有爭議,因為立法院是立法代議機構,與公投之直接民權不同。
3.成立超然的跨黨派審查機制-以立法院各黨代表席次比例共同組成,為跨黨派機制,運作超然、中立。
六、公投本身為「程序法」。
-公投法是規範人民公投權利的行使,本身為「中性」的運作機制與遊戲規則,不涉及統獨、意識型態及任何價值判斷。
七、公投議題不設限。
-公投法的適用範圍,除不能抵觸人權、性別、族群等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外,其餘應尊重人民自由意願的行使,不應加予設限。
宋主席最後表示,他願意代表連主席宣示,國親聯盟對於中華民國國家定位與維護台海現狀的政策立場,是堅定而明確的,絕不會作任何的改變。同時,也盼望未來在人民依法行使公投權利的過程中,「公投」是協助解決重大公共政策爭議的民主機制,而非成為有心人士操作選舉,甚至撕裂族群,製造台海緊張的政治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