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2-10 國親聯盟--財政政策白皮書
協定,獲取租稅優惠待遇,運用各種合法手段進行租稅規劃,或以非法手段達到避稅之目的,政府一直無法有效防止此一現象的惡化。
貳、對策
在稅制改革方面,應加速建立公平、合理的稅制精神,應先擴大課稅之稅基,再考量適度調整稅率,以達成「人人公平納稅,個個稅負減輕」之目標。
一、改革所得稅制
1.努力擴大稅基,取消職業別與產業別租稅減免;在課稅原則上,改採屬人兼屬地課稅制度,以減少稅源外流損失。檢討兩稅合一實施成效及現行未分配盈餘計算基準,避免對未分配盈餘超額加徵,並簡化稅務行政。
2.引進美國「最低稅負」所得稅制,對高所得者適用的租稅優惠,設定最高金額限制,超過標準者另行課徵一定比率的最低稅負,以健全所得稅制的累進性。
3.將原先的教育特別扣除額由過去的每戶每年25,000元,調整為每名在學子女每年50,000元,改採「學費指數連動法」,依照大學學費平均上漲率,自動調整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以減輕受薪家庭之教育經費負擔。
4.重新檢討現行稅法對保險費及保險相關給付免稅規定的合理性,健康保險給付維持免稅,死亡保險給付改採定額免稅,期滿給付比照現行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對於年金給付提供合理之租稅優惠。
5.為提高勞動者工作誘因,設計「勤勞所得稅額扣抵(Earned Income Tax Credit, EITC)」之機制,結合政府補助與鼓勵就業兩項措施,以提高就業意願,嘉惠低收入家庭。
二、整合消費稅制
1.依經濟成長的條件徵收營業稅,當經濟成長率穩定於5%以上時,營業稅率由5%調高為6%;當經濟成長率穩定於6%以上時,再由6%調高為7%,以籌措還債財源。
2.整合營業稅、貨物稅、娛樂稅與印花稅等同屬消費稅性質之稅目,以簡化稅務行政。
3.研擬將油氣類、車輛及水泥類貨物稅項目,轉變成符合環境保護、節約能源、維護國民健康的環保稅制;考量維護國民健康與菸害防治之政策目的,適度調整菸酒稅負。
4.調降料理酒之從量稅額以適應民情,修正酒精定義並調漲其從量稅額,以降低產製私酒誘因及減少直接販售的安全顧慮。
三、健全財產稅制
1.整合遺產及贈與稅稅基、簡化課稅級距、調降遺產贈與稅率,儘速修正現行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規定、實物抵繳未盡合理之相關規範。
2.縮短公告現值與市價間的差距,適當調整地價稅稅率;朝「輕課增值稅,重課地價稅;提高持有成本,降低交易成本」方向來推動土地稅制改革,活絡房地產交易。另外為提高公有土地房屋的利用,政府機關之房地產不宜免稅。
四、推展國際租稅交流
1.加強透過國際間之租稅協商,簽訂包括兩岸在內的租稅平等互惠協定維持國際間稅收公平分配、消除重複課稅(或未課稅)問題。
2.電子商務交易應課徵與傳統交易類似之租稅,建立電子商店資訊監查制度,設計監查系統訂定法源。
六、降低稽徵成本,建立合理納稅環境
壹、問題
在現行稅制下,國稅包括:關稅、礦區稅、營業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遺產稅、贈與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及菸酒稅等十一個稅目;而地方稅方面則包括: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印花稅、娛樂稅等八個稅目,由於種類繁多,使得稽徵成本過高。
貳、對策
加強稽徵查緝逃漏稅,是維護租稅公平與社會正義的重要手段,對於目前我國賦稅稽徵成本偏高的狀況,我們主張:
一、簡化課稅稅目
在稅收中立的原則下,考慮取消部分貨物稅課稅項目、印花稅、部分娛樂稅及部分契稅。
二、調整稽徵人力配置
小額漏稅案件占據稅捐機關絕大多數的人力,但是補稅成果卻相當有限。以效率的觀點,政府應將查稅人力集中在較具查核價值的漏稅案件上,以利提高稅收,降低課稅成本。
三、加強宣導誠實納稅
政府應加強宣導誠實納稅的正當性與必要性,並針對逃漏稅者處以更重的處罰,配合破案法之運用,減輕逃漏稅者卻能照舊揮霍之社會不公。
四、謀求地方財政穩健
壹、問題
一、 中央集權又集錢
由於我國稅制都由中央立法,稅率幾由中央制定,地方政府僅針對少數稅目有稅基調整的權力,稅基的調整因為缺乏財政努力機制,與受到政治的限制,地方政府對租稅的彈性難以發揮影響力,甚至由中央政府立法減免地方稅,造成「中央請客,地方買單」的現象。
在集錢方面,所得彈性大的稅目,包括貨物稅、營業稅、所得稅稅收屬中央,而統籌分配稅款不足以支應地方政府基準財政需要,補助款亦缺乏獎勵地方政府「財政努力」之機制,地方政府缺乏開源節流之誘因,地方財政問題長久以來未獲解決。
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財源不足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財源不足,難以支應地方政府基準財政需要,補助款亦缺乏獎勵地方政府「財政努力」之機制。中央保留6%的「特別統籌分配稅款」,雖以專戶方式管理,然近三年來,專戶的經費動支極不透明,不易監督。目前行政院主計處編列「一般補助」科目,其主要目的和功能,與統籌分配稅款有功能重疊之嫌,且一般補助多有指定用途,侷限地方可用財源的自主性,致使地方施政難以發揮其特色。
貳、對策
為因應地方自治的發展,需有穩健的財政基礎,以支援自治事業的推動。
一、釐清中央與地方政府權限
地方財政問題,涉及政府職能與權限劃分、行政區域重劃以及政府組織再造等議題,中央與地方政府職能權限與財務責任間之關係應明確釐清。
二、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
切實提出透明化、公式化、具有明確約束力的分配方法,使錢、權之權利義務相稱。另針對「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仍有缺失之處,予以匡正。
1.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來源應具有多元與成長的意義,應重新調整統籌分配稅款的財源稅目。
2.為防範地方政府高估支出、低列收入之「道德風險」發生,應在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與補助款分配中,酌予提高財政能力與財政努力所占權數。
3.為避免縣市政府不當「挪用」鄉鎮市的財源,應將鄉鎮市統籌分配稅款明定列入縣統籌分配稅款中。
4.中央政府應建立透明完整的地方財政資料庫,供地方政府隨時檢視資料的合理性與正確性。
5.政府增加支出須先有財源之規定,須有配套罰則。
三、制定地方政府預算通則
制定「地方政府預算通則」,以強化對地方政府預算之監督。地方政府預算編審,應符合中央所訂立經費編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