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2-10 國親聯盟--金融政策白皮書
「金融之於經濟,就如同人的血液之於人的身體」,這個比喻貼切的描述了金融與經濟之間的關係。因此,金融體系是否能充分發揮應有之功能,將嚴重影響國家的經濟發展。台灣過去五十年來,穩定的金融體系,引領台灣有驕傲的經濟成長,即便曾經歷亞洲金融風暴,台灣金融體系仍維持穩定的成長。
然近年來,台灣金融環境持續惡化,多次被國際媒體點名可能發生金融危機。目前,台灣金融體系最主要的問題如:「金融重建未落實」、「金融監理制度未完善」、及「金融產業競爭力有待提升」等,雖然政府已著手進行改革,但成效不佳。
因此,我們基於「金融自由化、國際化」的原則,提出一套完整的金融政策主張,有條理、按部就班地對台灣金融環境予以興利除弊,包括:一元化金融監理體系、落實金融改革、建立與國際接軌的金融市場、建立台灣成為亞太金融資產管理中心等,達成「貫徹金融改革,提升金融產業競爭力」的目標。
一、提升金監會獨立性及專業性,強化金融監理制度
壹、問題
一、金監會獨立性、專業性不足
新通過的金監會組織法中,降低了金監會應有的獨立性、專業性及效率性,因此未來金監會恐難公正、獨立、專業、有效率的發揮其監督功能,應進一步修正。
二、市場力量監理效果不彰
一般先進國家多用市場資訊來彌補政府監理機制無法連續監理之不足,但因我國股市機制不佳且市場訊息易為有心人操作,加上政府運用市場機制設計之模型並不多,因此效果並不彰。
三、金融機構內部監理效果不理想
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理,主要仰賴金融機構的稽核系統,惟因稽核系統非營利單位,故常出現人力編制不足,復以部份經營者經營金融機構態度不正確,因此,金融機構內部監理效果並不理想。
四、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能力不足
金融集團下同時擁有銀行、證券及保險,使其易於且有動機將其不良資產在不同金融機構間移轉,達到規避多元監督機構的目的,或是在不同監管機構間進行監管套利或隱藏不良資產,因此過去多元監理的機制亟待改革。
貳、對策
一、金融監理落實業務從寬,紀律從嚴之原則
金融監理必須落實業務從寬,紀律從嚴之原則,才可使金監會發揮最佳效能。
二、 金監會內部組織宜採功能性分工而非行業別分工
金監會內部組織宜更積極的採功能性分工,而非行業別分工,方可真正達成綜合一元化監理績效。
三、 落實金融業公司治理,加強公會自律?
市場力量的監理,應加入同業公會的自律規範及市場資訊的運用等,以便於即時掌握金融機構的變化。
四、 落實金監會委外業務,維護金監會預算自足
金監會應充分結合外部資源,以提升金監會執行效率,並避免將金監會組織過份擴張;此外,應充裕基金,以避免受到預算之制約。
五、 加強金控公司的監控
金監會必須加強對金控公司監管的能力,建立完善防火牆,避免不法套利及危害金融消費者權益。
六、 金監會任務單純化
金融監理委員會應專司監督管理之工作,亦即所為決策若有與融資政策或公股管理有關,但與金融監理無直接關係者,則排除在其職掌範圍之外。
七、 落實立即糾正措施
政府應積極落實分級管理制度及立即糾正制度,避免問題拖延。
八、 內部組織彈性化?
內部組織彈性化,以幫助專業團隊培養及暢通升遷管道。
九、 在專業、顧問及技術層級之人員,應設法排除公務員及外國人限制,以廣納人才
金監會宜朝公法人組織定位思維,因此,在非政府決策層級,應尊重專業,廣泛吸納人才;故在專業、顧問及技術層級之人員,應設法排除公務員及外國人限制,以廣納人才。
十、合理薪資待遇,網羅民間優秀人才,並避免工作人員受到誘惑
提供合理薪資待遇,吸引專業人才投入、留任,以提升監管效率,網羅民間優秀人才,並避免工作人員受到誘惑。
十一、儘速通過金融監理相關法律架構
「財政部組織法」修正案、「中央銀行法」修正案等及其配套措施應儘速通過施行,以健全我國金融監理制度。
十二、強化存款保險機制,改固定費率為差別費率
落實中央存保監理工作,加強控管承保風險,對於存款保險機制,應改採差別費率。
二、加速落實金融重建,建構市場退出機制
壹、問題
一、缺乏透明的監督機制
金融重建基金缺乏透明的監督機制,無法保障基金在公平、透明下被使用。
二、缺乏完善的配套措施
金融重建基金缺乏完善的配套措施,且資金來源未完善規劃,不但易使資金無法在最有效率的情形下被使用,亦將加重財政負擔,而將金融問題轉變為財政問題。
三、缺乏配套的改革措施
金融重建基金缺乏配套的改革措施,無法「根本」解決台灣金融體系不良的問題。
四、缺乏防範道德風險的機制
金融重建基金缺乏充分的防範機制,無法防範基金在運用的過程中可能衍生的道德風險問題,因而加重金融重建的社會負擔。
五、缺乏對金融重建基金承受之資產再處分效率之規範
政府是否有能力將承受資產作有效率之處分,而不任其隨時間經過而價值折損,並未做具體規劃。
六、缺乏懲罰機制
金融重建基金缺乏懲罰機制,不符社會正義。
貳、對策
一、藉助經濟成長,降低金融重建基金的需求
我們期望藉由經濟的成長,提高金融機構的獲利能力,逐步降低對金融重建基金的需求。
二、避免道德風險,將金融重建基金限制在合理範圍
重建基金的賠付範圍,應避免道德風險,以現階段而言,賠付範圍應限於存款債務以及在法令修正前受主管機關指示協助處理問題金融機構而產生的非存款債務。
三、引進國際資金與技術
為避免過度依賴政府的資金,影響財政惡化及抑制民間需求,可引進外國資金及其處理技術,且財源籌措應考慮金融市場的安定性。
四、完整金融重建配套措施
1.組織架構的完善且分工明確。
2.改革配套的完整,徹底解決逾放。
3.法規配套的完整,如破產法、企業結構重整法等之修訂。
4.執行過程的透明,具有取信於民的決策機制及透明的監督機制。
五、建構金融市場退出機制
1. 積極推動金融機構再合併。
2. 金融主管機關對於資本適足率嚴重不足之銀行,應有明確的處理方式及退出機制。
3. 不良債權的收購與交易需導入市場機制,以利資本的移動。
4. 及早規劃金融重建基金之階段性任務與中央存保之銜接,以利金改政策之延續。
5. 嚴懲違法超貸者、惡性掏空金融機構負責人及企業機構製造不良呆帳者,強化法院對破產案件
的監督。
6. 金融重建基金處理問題金融機構及不良資產之後,應明確規劃金融 重建基金之退出機制。
三、提升基層金融經營空間及能力
壹、問題
一、基層金融業務經營逐漸喪失競爭力
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等基層金融機構,面臨其他金融機構的挑戰,競爭力逐漸下降,獲利能力快速下滑,使其業務發展嚴重受阻。
二、基層金融放款嚴重扭曲
基層金融為求業務發展,乃不斷放寬服務對象,及過度集中抵押貸款,但因近年來,房地產和股票抵押品價值嚴重縮水,壞帳持續攀升,逾放比偏高,導致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的財務結構,愈來愈不健全,影響其發展。
貳、對策
一、區隔一般金融機構與基層金融業務之服務範圍
鼓勵銀行及金控公司等金融機構之業務,朝向全國化與國際化,避免一般金融機構與基層金融搶食地區性業務,讓基層金融機構得以專注於地方性金融業務。
二、落實農業金融法,儘速促成農業金庫銀行成立
積極落實農業金融法的內容,儘速促成農業金庫銀行的成立,並加強農業金庫的監督職責,落實基層農業金融的功能。
三、確立農漁會信用部的分級管理制度
加強規範農漁會信用部的分級管理制度,經由適當的監管及評鑑方式,讓經營良好的基層金融機構得以放寬管理標準,增加較多的承辦業務,以增強其在金融市場上的競爭力。
四、協助農漁會解決信用部與銀行的問題
農漁會可以在政府的協助下,以合理的條件買回36家讓與銀行承受的信用部,擴大農漁會信用部的規模,增加其授信的範圍,並強化政府監督的功能,落實對農漁民的服務。
五、強化專業放款能力
訂定農漁會信用部放款條件,強化專業放款能力,並提供政策誘因及考核標準,讓農漁會信用部得於在健全經營的前提下,積極落實農漁民之金融服務。
六、建立股金價值
建立股金價值以增加經營效率和營業收益,輔導農漁會信用部整併為以縣為單位之區域農業專業金融單位,跨出農村區域限制。
七、積極推動信用合作社的資產負債管理
為使信用合作社之業務順利推動,解決授信品質不佳之問題,可由政府協助,透過資產管理公司處
理,來解決信用不良債權偏高的問題。
八、編列預算輔導農漁業之推展
對於農漁業之推廣,應編列預算,積極協助其發展生計,而非僅由農漁會信用部之盈餘提撥。
四、嚴懲金融犯罪,重建金融紀律
壹、問題
一、金融犯罪層出不窮
金融法治之不落實,主管機關一味姑息金融犯罪,少有嚴懲不法之徒之案例,從而使得投機份子有機可乘,導致金融犯罪層出不窮。
二、金融安全網的不完善
主管機關未能在事前有效防範金融危機,而在危機發生後,也未能迅速加以處理,將傷害降至最低,對我國金融產業產生莫大的傷害。
三、國人對個人信用未重視
國人對個人信用並未重視,常將自己的姓名「當人頭」給第三者使用,使得金融犯罪猖獗,真正金融犯罪受益者卻又能逃避法律之追究。
四、專業司法人員對金融犯罪專業知識不足
專業司法人員(檢察官與法官)對於類似違法超貸、惡性掏空及內線交易等金融犯罪專業知識不足,常常必須邊學邊審,容易喪失審判的時效性與正確性,以致金融犯罪案件難以定讞。
五、金融犯罪者刑罰過輕
金融犯罪者刑罰過輕,受刑3、5年即可出獄,未能與人身、財產保護刑責相對等,喪失法律嚇阻犯罪動機的功能,造成社會的不公平。
貳、對策
一、整合跨部會打擊金融犯罪
應成立類似美國金融犯罪資訊分析中心(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 FinCEN),以取代散佈在各部會的金融犯罪防制單位。
二、完善個人信用評等制度
建立個人信用評等制度,才能藉由個人愛惜自己信用,杜絕人頭戶氾濫。
三、嚴懲專業人員、民意代表及公務人員涉及金融犯罪
加重刑責,以防制專業人員參與金融犯罪。
四、強化司法人員與行政主管機關審判金融犯罪之專業能力
強化司法人員審判金融犯罪之專業能力,對金融犯罪案件速審速結,才能有效遏止金融犯罪。
五、提高金融犯罪刑罰、建立金融專業法庭
提高金融犯罪刑責,俾與人身、財產保護對等,並儘速成立金融專業法庭,以加速金融犯罪案件的定讞,以節省社會成本。
五、建立台灣成為亞太金融資產管理中心
壹、問題:
一、未尊重金融業亦為產業的一環
政府對台灣金融產業未以產業心態待之,形成過多的管制及過度保護,影響金融產業發展。
二、金融法規欠缺彈性,壓抑金融創新,與國際接軌頗有距離
台灣之金融法規、人力經常無法因應快速變遷之金融環境,備受各界批評,金融的創新因此遭受壓抑,與國際接軌頗有距離。
三、具國際競爭力的金融人才不足
雖然國內各大專院校每年所孕育出金融人才超過千人,加上金融研訊院不斷的訓練高素質金融人員,但具國際競爭力金融人才培育仍然不足。
四、政府公務人員對金融界實務認知不足,防弊心態重於興利
目前金融主管機關專業優秀人才嚴重不足,主管皆由具公務員資格的人員內部提升,然公務人員對金融界實務的認知有相當距離,以致防弊心態遠重於興利,對業界有過多束縛,決策失卻時效。
貳、對策
一、建立台灣成為亞太金融資產管理中心
台灣民間資源豐富,政府外匯存底龐大,加上勞退、勞保、退撫及即將成立國民年金等基金,資金非常充沛,因此,有必要引進國內外專業機構,提供完善財務諮詢、顧問服務,以便捷資金的移動,讓台灣成為亞太金融資產管理中心。
二、將金融產業納入策略性產業,提升金融產業規模與能量
將金融產業納入策略性產業,協助擴大金融機構規模及產值的提升,以提高其國際競爭力,目標在四年內,讓國內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產值占國內生產毛額(Gross Domestic Product, GDP)比率從目前21%提高到26%,金融、保險及不動產就業人數從目前44萬人提高為45萬人。
三、協助金融機構再整合,以發揮規模經濟及範疇經濟效益
對於業務相近之金融機構積極促成再合併,以提高國際競爭力,以發揮規模經濟及範疇經濟效益。
四、積極發展投資銀行業務
目前國內企業赴海外籌資,多選擇歐美投資銀行,不利我國建立亞太金融資產管理中心,必須積極鼓勵發展投資銀行業務,建立台灣成為籌資中心及金融資產管理中心。
五、儘速通過融資公司法
目前亞洲各國僅台灣未開放融資公司的設立,藉由開放設立融資公司,從事放款、保證、票據貼現及其他廣義融資業務,活絡國內金融市場。
六、鼓勵金融商品創新
鼓勵金融機構不斷創新研發新金融商品,提供多樣化避險工具及促進金融商品之國際化,使我國資本市場更具競爭力。
七、修訂國家用人制度,延攬全球金融界優秀人才進入金融主管機關
積極修訂國家用人制度,以延攬具實務經驗的產、學業界金融專業人才進入政府主管機關,一方面創新我國金融商品,一方面藉由良性競爭,提高我國金融人才素質。
八、因應資訊化加強金融基礎建設,建制金融電子交易平台
發展金融網路與相關制度,處理電子貨幣與電子銀行相關問題,以配合時代潮流和市場的急速發展,調整監管工作,以保障交易的安全與公平。
九、因應國際潮流,合併證交所、期交所及集保公司
由於法國、荷蘭、比利時等國,均將證交所、期交所、與集保公司合併,產生高效率的金融環境。因此,對於證交所、期交所及集保公司,應予以合併,以提升競爭力。
十、開放創投業資金來源和投資範圍
放寬創投事業資金來源和投資範圍,以使台灣的創投事業再創高峰。
十一、開放券商轉型投資銀行
允許券商承作連結海外金融商品的結構型商品,以推動券商轉型投資銀行。
六、健全金融環境,提升金融產業競爭力
壹、問題:
一、股票市場亟待大力創新及拓展
1. 股票市場上市公司之公司治理制度未盡健全
上市上櫃企業公司治理尚未健全,董事、監察人多屬利益相關之團體(如家族成員),不但未能發揮善良管理人責任,亦未能獨立或有效行使其監督義務,使得內部稽核功能降低,無法即時防堵管理者之舞弊事件。
2. 上市上櫃公司財務資訊透明化程度不足
我國政府及企業的行事不夠透明化為國內、外所詬病,導致市場參與者因資訊不足,作了錯誤的決策而受害,此外,透明化的程度低不但不利於社會大眾的監督,亦不容易得到社會的信賴。
3. 證券及期貨投資人保護中心保護範圍不夠廣泛
在金融控股公司時代及金監會即將成立之際,現有「證券及期貨投資人保護中心」之保護範圍,尚未擴及至其他市場之投資人。
4. 股市仍存惡性違約的風險,結算交割之效率不彰
股票交割制度仍存有惡性違約交割的風險,且不及國際水準,效率性不足,為提升交易效率及保障投資人交易安全,應檢討現行結算交割制度。
二、債券市場需加大深度及廣度
1. 國內債券市場規模較小
國內企業資金25%來自直接金融,遠小於歐、美的50%及55%,且台灣直接金融的債市與股市規模比例為15比85,遠低於美國的65比35。
2.小額投資人參與困難
政府推動分割債券上市交易尚屬初步階段,目前仍碰到諸多的問題,以至上市日期遙不可及,並使得小額投資人參與債市交易仍有諸多困難。
3.債券現貨交易中介商機制有待建立
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之間的債券現貨交易中介商機制仍待建立,以幫助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取得充沛與低廉的各期債券,達到有效率的造市。
4. 透過借券中心進行融券交易仍須克服之問題尚多
雖然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已經責成櫃檯買賣中心,於民國九十二年底前推出政府債券借券制度,並且由櫃檯買賣中心擔任借券中心,然而,想透過借券中心進行融券交易,須克服之問題尚多。
5. 殖利率曲線建構不易
財政部國庫署目前發債計劃雖已定期、適量發行,但仍太著重於政府的財政管理、不從健全發展債券市場角度出發,導致殖利率曲線建構不易,債券籌碼不足,價格容易被操控。
6. 債券型基金管理不健全
債券型基金因為利息所得免稅的優勢,造成金融工具彼此之間不公平的競爭,形成債券型基金大規模的吸金效應,其情況已嚴重到扭曲貨幣供給指標。
三、保險市場多元社會需求有待滿足
1. 保險業經營具有極大的潛在風險
保險業過去幾年面對利率不斷下降,以致實施固定收益的高利率保單支出大幅增加,使多家公司經營上日趨困難。
2. 天然災害保險與學生團體保險不盡公平合理
現行住宅地震保險制度之保費釐定,並未考量建築結構、防災成效與地點等調整因素,且非強制投保,極有可能誘導發生逆選擇之現象,有違保險原理。
3. 法令管制過嚴
中國大陸是目前最具潛力之保險市場,然「戒急用忍」政策已經使我國保險業者,喪失前進大陸保險市場之先機。
4. 保險業之監理仍有待加強
保險業之財務安全與清償能力,向來是社會大眾關切之重點,亦是保險制度提供保障之重要關鍵。
貳、對策
一、維護股市交易秩序,尊重市場機能
1.建立與國際接軌的股市交易與交割制度,並建置集中結算機制
規劃建置集中結算機制方案,及跨市場結算風險控管機制,並且研議集中結算機構,由既有證券相關單位成立控股公司,將交易、結算及交割平台以子公司形式作整合,增進我國資本市場競爭力。
2. 避免股市政策性護盤
政府應任股市自由發展,避免過多的干預,由市場機制決定股市未來走向,減少對股市政策性護盤。
3. 加強上市上櫃公司財務資訊透明化
強化公司治理及加強上市上櫃公司財務資訊透明,以保障市場參與者免於因資訊不足而受害。
4. 調整法治架構,擴大投資人保護之對象
調整法治架構,建立類似「證券及期貨投資人保護中心」之機構,或調整「證券及期貨投資人保護中心」之保護範圍,使投資人保護及於銀行、保險業之客戶。
5. 建立預收款券制度,便於我國新的結算交割制度與國際接軌
比照美國、大陸制度,主張先確定有錢放在證券商處,才能購買股票,重視惡性違約問題,要求購買股票時應圈存,並提供某比例之違約保證金,以確保一般交割及電子交易清算機制的安全,使結算交割制度與國際接軌。
二、擴大債市規模
1. 擴大債市規模,提升殖利率曲線代表性
中央銀行應更積極介入管理公債市場,舉凡公債初級市場的標售、協助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取得資金與券源、透過公開市場操作建立中長期資金利率指標,這都有助於擴大債市規模,建立殖利率曲線且提高其代表性。
2.加速推動分割式債券上市,以利小額投資人需要
由於分割債券交易能夠吸引小額投資人參與,故為了方便交易、清算、與交割,目前規劃中的分割式債券是採取類似股票的集中保管與清算交割的作業方式,相信必能吸引小額投資人投入債券市場。
3.協助建立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間的債券現貨交易商機制
主張由中央銀行協助尋找債券券源,再由證期會督導店頭市場協助建立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之間的債券現貨交易商機制,幫助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取得充沛與低廉的各期債券,俾以有效率的造市。
4.活絡借券制度,促使庫存債券借券制度運作順暢
為促使政府債券借券制度運作順暢,主張金融局與證期會應該在可控風險下,加速核准銀行、證券商等參與櫃檯買賣中心的借券制度運作。
5.提升中央政府債務基金之管理績效
適當運用政府公債之發行,靈活公債管理,充分發揮財務槓桿作用,積極操作政府的財務管理,減少政府資金運用成本,甚至於達到政府財政收支平衡,兼具健全債券市場發展,為政府債務基金努力之目標。
6.設立債券市場發展管理委員會,整合債券市場主管機關之功能
中央銀行積極介入管理公債市場,舉凡公債初級市場的標售、協助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取得資金與券源、透過公開市場操作建立中長期資金利率指標等。
三、提升保險市場的運作效率與規模
1. 開放保險業營運範圍,鼓勵風險管理與保險服務之研發創新
適度開放保險業之營運範圍,使其能充分提供保險與風險管理之相關服務(如風險管理諮詢、退休金規劃、精算諮詢等服務)。其次,鼓勵保險業者積極從事保險商品之研發與創新,除了提供社會大眾風險管理上之需求,亦能提高保險市場之營運能量,提升保險產業之國際競爭力。
2.因應民眾需求,實施公平合理之天然災害保險與學生團體保險
應將具普遍性的天然災害納入此項政策保險範圍之中,不但可提高消費者的投保意願,也可使天災保險的經營成果較為穩定。此外,就現行各級學校之學生團體保險而言,政府應整體地檢討改進現行制度,維持各級學校莘莘學子間之公平待遇。
3.加強基礎建設與法令鬆綁,建立台灣成為亞太保險營運中心
就市場潛力、人力資源、與專業技術而言,台灣具備成亞太地區之保險營運中心之條件,若監理革新成效良好,未來將能扮演國際間保險服務轉運之樞紐。未來甚至可發展成為華人經濟領域之共同保險市場,使兩岸保險產業更具國際競爭力,共創「雙贏」之局勢。
4.審慎監理與分級管理保險業,確保保險業之經營安全
(1)加強保險財務面之審慎監理
保險財務上之審慎監理制度應以保險業之資本適足性,即風險基礎資本額制(Risk-Based Capital, RBC)出發,建立保險監理資訊系統(Insurance Regulatory Information System, IRIS)與清償能力財務分析系統(Financial Analysis and Solvency Tracking, FAST),作為追蹤監控保險業清償能力之工具,並要求保險業建立內部風險控管之機制,以有效掌握保險公司之清償能力水準。
(2)適度揭露保險公司財務資訊
除落實精算師與會計師的簽證制度,以加強保險業內部風險控管外,基於重大資訊公開之原則,主管機關應要求保險業者將重大財務訊息予以揭露。
(3)建立分級管理問題保險業機制
除現有之財務監控工具外,政府更應儘速建立問題保險業退場機制,使經營不善之保險業平和地退出市場,進而維護市場安定與民眾信心,如此方能消除不肖業者之道德危險,維護市場競爭機制。
七、滿足中小企業及弱勢族群資金需求
壹、問題
一、金融市場之資金分配不均
在金融機構逾放比普遍偏高的情形下,金融機構對於中小企業及其他經濟弱勢族群的貸款,仍傾向於保守策略,整個金融市場的資金分配,存在著不公平的嚴重問題。
二、無法有效滿足中小企業及弱勢族群的資金需求
中小企業及其他經濟相對弱勢族群,往往無法經由正常的管道,來獲得其所需要的資金,或即使可以取得資金,可能要付出倍於一般資金需求者所需的費用,對於中小企業及弱勢者的生存及發展極為不利。
貳、政策
一、滿足中小企業資金需求
注重高科技產業與傳統產業的平衡發展,檢討信保基金財務狀況及運作機制並強化存款保險條例的內容、擴大金控公司的信貸職能、及放寬票券融資的條件與額度,以協助中小企業資金之取得。
二、滿足弱勢族群及原住民資金需求
建立多元融資管道,增加弱勢族群與原住民的資金需求,包括放寬弱勢族群及原住民的融資方式與條件,加強對弱勢族群及原住民的優惠貸保政策,增加弱勢族群與原住民創業基金的額度,簡化其申請的手續,並積極推動由政府擔保的信用貸款制度。
八、中央銀行採合議制,強化貨幣政策決策自主,建立透明化外匯管理機制
壹、問題
一、中央銀行理事未明定排除利害關係人
央行設置有理事會,但是貨幣政策之決策常由總裁決定,而且央行總裁制的決策制度,難以避免利害關係人利益掛勾的疑慮。此外,理事中包含利害關係之金融從業人員,央行貨幣政策之擬定易受其它部會影響,且可能有圖利特定團體的疑慮。
二、中央銀行決策常受到政治力的干預
由於政治人物常不惜以物價膨脹為代價,來達成加速經濟成長之目標,因此運用政治力干預央行決策的情形屢見不鮮。
三、貨幣政策難以確實掌握經濟景氣循環
貨幣主管機關難以主動利用貨幣政策工具來提升我國國民所得,原因是央行難以確實掌握經濟景氣循環,未能切入貨幣政策影響總體經濟較佳的時點。
四、外匯政策決策不夠透明
我國外匯市場公開操作時機之決定,經常遭民眾質疑不夠公開透明,而且我國外匯存底的運用一直是黑箱作業。
五、外匯市場規模仍有擴大的空間
我國匯率的穩定,除了有賴於央行採取相關措施外,並應擴大外匯市場交易規模,營造良好的市場交易環境,以防止新台幣匯率不正常的波動。
貳、對策
一、推動中央銀行決策專職專業化與透明化
1.央行理事應專職專業,修正中央銀行法,以合議制取代總裁制。
2.央行理事會排除利害關係之金融從業人員,分離專案金融檢查業務與貨幣當局之最後融通者角色,避免央行「道德危險」及球員兼裁判問題。
3.確立理事會決策之地位,並提昇理事會之職權,所有理事皆為專職。
4.貨幣政策應以穩定物價為首要經濟目標,除了控制通貨膨脹以外,亦應控制通貨緊縮。
5.理事會投票紀錄,或個別理事發言記錄,應予以公開。
二、強化中央銀行研究發展能力
1.調整央行人事組織,增聘研究部門人才。
2.建立預測景氣月資料之貨幣理論模型。
三、貨幣政策應採取數量化管理及建立權責相符機制
1.貨幣政策決策及授信信用管制資訊應充分公開。
2.每年應明確訂定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之中間目標區及追求的經濟目標。
3.央行應對未達成之經濟目標負責。
四、提升外匯管理政策之效率及透明度
1.成立外匯資產投資運用機構,於央行法中明確訂定之。
2.並強化監督機制,使委外操作公開透明化,達到外匯管理政策效率化及透明化之目標。
3.海外銀行及企業至海外籌款自由化,禁止央行不正當、非透明化的干預。
4.建立外匯存底投資運用機制。
五、有效擴大外匯市場規模
1.開放外匯交易經紀商之設立,廢除銀行壟斷外匯經紀業務。
2.禁止外匯市場場外交易,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3.逐步放寬國內外法人對新台幣之貨幣交易。
4.放寬個人及公司行號結匯額度的限制。
5.開放人民幣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ffshore Banking Unit, OBU)掛牌。
九、改善兩岸金融往來模式,建立具特色的區域金融中心
壹、問題
一、台資金融機構登陸限制過多,使台灣金融機構無法充分運用大陸市場升金融競爭力
由於兩岸特殊政治關係,台灣主管當局疑慮台灣資金將因開放兩岸金融交流後而加速外流,進而影響台灣經濟發展,及引起本國金融體系不安定,使得兩岸金融一直維持間接通匯,造成台灣金融機構無法充分提升金融競爭力。
二、台商不願將資金匯回
政府對台商赴大陸投資的態度,引發資金再匯出投資大陸之疑慮,因此台商不願將資金匯回。
三、金融自由化及國際化程度不足,法規無法與國際接軌
我國加入WTO之後,國內金融機構勢將面對來自國外金融機構的競爭,但我國金融機構過去受到保護過多,開放程度不足,恐影響區域金融中心的建立。
貳、對策
一、積極開放兩岸金融往來
1.允許大陸台資企業在台股票上市
2.擴大開放銀行赴大陸設辦事處,並協助銀行設立分行
3.允許台灣金融機構併購或投資在大陸外資或本地金融機構
4.兩岸儘速簽定金融監理備忘錄
5.建立兩岸金融往來的預警系統
6.落實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ffshore Banking Unit, OBU)對台商放款
7.人民幣在OBU掛牌
8.容許金融業透過香港,利用「更緊密經貿協定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CEPA)」的好處,進入大陸市場
9.兩岸金融從業人員往來交流採「原則准許,例外禁止」
二、開放國內金融市場,建立與國際接軌之金融開放標準
1.國內金融市場與全球金融市場接軌,朝向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國家的金融開放標準。
2.彈性調整個人每年500萬美金、公司每年5,000萬美金結匯總金額之限制。
3.OBU管理規則與國際同步,發展OBU成為國際記帳中心。
4.設立外資金融機構來台的統一管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