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26 2004/03/19陳水扁槍擊案疑點
案發時間
發生於投票前夕,下午一時四十五分
第一時間同車立委王幸男表示:總統副總統確實遭槍擊,子彈是從側面射出,傷到呂副總統再傷及陳總統(與刑事局事後二顆子彈說法極大出入)
下午三時三十分
總統府秘書長邱義仁發表證實:總統腹部遭受槍擊,子彈是右進左出,並在總統身上找到一枚彈頭……
下午五時
奇美醫院記者會公佈總統副總統醫療過程
晚上八時
總統副總統搭成空軍一號返回官邸,未前往醫院進行詳細診療,午夜發表錄影帶演說
案發現場
1. 違反國安系統之「標準作業原則」
A.刑事局蒐證管制中心於槍擊案發生前後曾發函給各地分局表示:據情資單位反應:南部地區有人(並未明述是黑道)趁掃街拜票時對空鳴槍…….。國安單位、總統府豈能不知情,竟不顧元首安全,未取消掃街拜票行程。
B.元首司機非由國安人員擔任
C.元首未穿防彈衣、卻讓副總統手持防彈提包,明顯差別待遇
D.元首遭槍擊同時,國安人員沒有立刻撲身上前,以身擋子彈,置元首於危險中遊行十公里才就醫
E.事發後由司機指引置醫院,而非駕駛座旁之侍衛長
F.國安人員於案發時未通知當地警察局,進行封鎖,事後亦未見陸海空全面搜捕罪犯(白曉燕事件曾全台陸海空封鎖以防罪犯偷渡,難道國家元首不如平民百姓?)
G.「祥泰專案」指定醫院為台南成功大學附屬醫院,侍衛長為何聽從民間司機指示前往奇美醫院就醫
H.元首行經路線,事前必有勘查並做好佈建工作,派有便衣站哨,事故發生卻不見授命佈建之安全人員
I.國安人員依規定於執勤期間須雙手須保持淨空,侍衛長竟手持行動話筒通話,子彈穿透侍衛長前方玻璃竟毫無知覺
2. 醫療團隊應變
A.當天總統府的醫療團隊,是「整型醫師」與「耳鼻喉科醫師」,總統掃街拜票時,需要整型醫師隨行的目的與功能令人不解
B.總統於吉普車上感到不適,是由侍衛查看傷口,而非隨行醫生
C.侍衛身上隨身攜帶「面速立達姆」?
D.侍衛查看完傷口發現是槍傷,未立即通知醫生,而是壓住傷口繼續遊行
醫院現場
1.接待規格:醫療人員於總統抵達前就應先準備病床在門口待命,直接讓總統躺下病床推進醫院進行急救,卻只見醫院醫療人員恭敬的等候陳水扁總統自行走入醫院並指引至病床時,總統也像識途老馬,直驅內部攝影機無法拍攝到之手術床?
2.依隨行醫師所言第一時間即證實是遭槍擊,依據總統府公佈錄影帶,陳水扁總統自行輕鬆步入醫院,不見有人攙扶,總統走入醫院時右手扶在左手上,而非肚臍下傷口,且進入醫院時轉身兩手擺動相當靈活,總統的神經系統絕對非常人,進入醫院錄影帶顯示總統穿著夾克亦未見血跡。
3.子彈打傷呂副總統膝蓋,膝蓋骨的神經系統非常敏感,是全身重量最主要的支撐點理應無法承受如此巨擊,為何能支持許久且無痛苦感覺
4.一般外傷如流血300 C.C.至500C.C.以上,而受傷者採立姿,血液必受地心引力影響往下流,但照片呈現只有傷口周圍有血跡,內褲上沿卻極為乾淨
5.依據總統府公佈總統傷口既為橫向,為何彈頭能卡在總統夾克中,薄薄夾克竟能阻擋子彈之強大威力?
6.據正式發佈報導子彈一顆是用銅彈頭、一顆是用鉛彈頭,在子彈高速發射之下,會產生高溫,正常人難耐,醫院公佈照片中卻未見正常槍傷有的傷口周圍會浮腫、瘀青及燒灼痕跡,且總統身上的除一道11公分長傷口外,跑到背後的彈頭理應造成腹部側面及背面皮膚表層擦傷之燒灼痕跡,而整個彈道過程都會有衣服纖維燒焦痕跡,一顆子彈如何在身上跑來跑去而不穿透出去,也不會造成其他傷痕。
7.X光:官方說法彈頭是在照X光時發現在總統夾克裡,病患照X光時不脫夾克,那麼夾克拉鍊也會照進去,不會影響X光判讀嗎?
8.衣著:嚴重違反急救程序,針對總統、副總統如此重要人士若遇槍擊,醫院應先在防菌室,使傷者換上防菌衣,以避免傷口再度感染,進一步做各種精密檢查,方可確知其傷勢嚴重性,例如照X光、電腦斷層…….。總統副總統卻始終未更衣即進行診療,呂副總統進醫院前與診療時穿著明顯改變,若已更衣更應換上診療衣,而且膝蓋受傷當然要照X光才能確定有無彈頭或骨骼受損情形,怎可能出現醫院公佈之照片身穿長褲接受醫療。此舉連楊天錫醫師都覺不合理(楊天錫醫師為黃芳彥之同班同學,也是奇美醫院第一任癌症中心主任)
9.手術;一般進行外科縫合手術時,為防感染四周均應蓋上手術巾,手術巾且須預留空間以使醫生能易於操作,然醫院公佈之醫療照片卻呈現一”圓孔”,尤其對所謂有11公分長度之傷口而言,亦非醫院標準作業程序。
10.消毒:未見一般傷口縫合後會消毒(如優典)的痕跡
子彈
1. 吉普車彈頭穿越擋風玻璃的方向是「前後向」,該彈頭造成的傷痕應是與「橫傷痕交叉」造成「貫穿性的深、內層傷害」。而且彈孔位置在吉普車的右方,應造成站在右後方的陳總統重傷。難道同時有兩組槍手一組由前方開槍、另一組由正側方開第二槍
2. 一個彈頭可以穿過擋風玻璃,另一個彈頭卻穿不過阿扁的夾克?難不成總統的夾克是不鏽鋼板做的?
3. 案發後四小時警方根據民眾報案於十里外找到彈殼,期間清潔人員已掃街卻未發現,當地也未封鎖
4. 若槍手意圖刺殺總統為何是腹部而非頭部受擊,是否另有隱情
懲處
國家元首遭人槍殺,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局、內政部、法務部、警政署、警察局等相關單位,至目前為止無一遭到撤職查辦的懲處、以瀆職罪移送法辦。監察院也沒有立即派員偵辦相關人員失職。整個政府官僚彷彿槍擊案從未發生過。
本案涉及之法律
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事項,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刑法妨害投票罪第一四二條、第四六條、第一四七條,妨害秩序罪第一五一條、第一五八條,刑法殺人罪第二七一條,刑法瀆職罪第一二0條、第一二三條、第一三0條,槍炮彈藥管制條例,刺殺總統及副總統罪。侍衛長及侍衛為軍人者有瀆職情形嚴重者,依陸海空軍刑法辦理,刑事局為部時之偵辦或提供非真實之資料誤導公眾者,犯警察人員第二十條刑法瀆職罪、偽證罪。本案事涉國安法,故與內亂及外患罪有關。任意啟動國防機制有妨害投票之嫌,奇美醫院此次因涉總統副總統刺殺事件,有接受全面偵辦之調查必要,相關醫生及護士、院方均應測謊檢驗、調查。司機有偽裝公務員而茲其事端之嫌,有妨害投票、妨害秩序或行刺總統之共謀之嫌。法務部長若不為相關法律或下令最高檢察長立即起訴、調查相關人員,也有瀆職之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