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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31 「兩岸和平法草案」對抗中共「反分裂法」

沒有社會正義的司法就沒有獨立的審判

對於今日台灣高等法院就選舉無效之訴判決原告敗訴的結果,我們以嚴肅沈痛的心情表示對此結果的遺憾與失望,我們認為「沒有社會正義的司法就沒有獨立的審判」。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三點:

第一、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沒有在六個月內審結,明顯違法: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1 條之規定,「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連宋律師團於本年4月5日提起選舉無效之訴,依法應於10月5日審結,為何卻遲至今日才宣判,不但明顯違法,更使司法公正義遭受質疑。

第二、將涉及國家政權正當性的總統選舉無效之訴當成是一般民事案件處理,明顯失職:選舉訴訟本是公益訴訟,尤其總統大選之選舉訴訟更牽涉到國家政權的正當性,本應屬行政訴訟範圍,也就是法官本應主動調查證據,以發掘並糾正不法,維護選舉的程序公平與結果正確。但高等法院卻自我限縮,將總統選舉無效之訴當成是一般民事訴訟案件,放棄法院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的權力,而失去發掘及糾正不法的機會,我們不禁要問:法官的社會責任在哪裡?

第三、有明顯違法證據卻不調查,明顯違反公平審判原則:原告方面舉出多項被告中選會辦理選舉違法的事證,包括在選舉同日違法合併舉辦防禦性公投,妨害投票秘密,為依法於三一九槍擊事件發生後停止選舉或改期投票及大量的選務違法造成選舉結果有不正確之虞。但承審本案的審判長不但不同意原告閱覽選舉人名冊,更在訓問證人場合上,一在「矯正」證人的證詞,或整理證人的筆錄內容,使證詞符合其預設立場。凡此種種,不但是對民事訴訟的最壞示範,更造成人民對司法的徹底失望。

中華民國的司法,只要不停止對其行政權的傾斜,就永遠是不獨立的司法。當民主發生危機的時刻,最起碼也應該做到程序上的公平與合法。我們要再一次強調,「沒有社會正義的司法就沒有獨立的審判」,這是「是非問題」,不是「利害問題」,追求公理的行動決沒有停止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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